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环资〔2020〕3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
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以下简称《
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
《意见》要求,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培育壮大替代产业,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为建设展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明高度发达的重要窗口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率先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全省塑料垃圾实现“ 零填埋”。到2022年底,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普遍推广;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普遍推行科学适用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3年底,所有设区市及50%的县(市、区)完成“无废城市”建设;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底,城乡一体的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三)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0年底,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省县城以上建成区。到2023年底,上述区域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覆盖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的集贸市场。(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省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县城以上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3年底,全省县城以上建成区餐饮外卖领域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覆盖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的餐饮外卖领域。(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0年底,率先在全省星级宾馆、酒店推广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并逐步延伸至其他宾馆、酒店、民宿。到2022年底,全省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3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快递塑料包装。到2020年底,嘉兴市邮政快递网点试点探索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和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的使用。到2022年底,全省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降低不可降解塑料胶带使用量。到2023年底,全省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胶带。(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五)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菜篮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方便群众生活。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鼓励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强化耐候等新型地膜产品。鼓励农膜覆盖替代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示范推广,提高农膜科学使用水平。(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药监局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
1.创新平台企业和商场管理模式。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要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鼓励采用“积分、商业券、折扣”等措施激励消费者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选择绿色替代产品。(省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农膜管理新模式。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膜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膜使用记录台账,农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记录台账。(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加强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壮大替代产业。引导传统塑料制品企业主动调整结构、加快转型升级,鼓励可降解塑料生产企业扩大规模,培育一批可降解材料和产品生产骨干企业。支持可降解材料和生物基、全生物降解等替代产品的补链和扩能项目建设,满足我省替代产品推广应用需要,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全国领先的可降解材料和产品产业集群。(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九)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在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推动电商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场所、办公楼宇、高等院校、城市道路等区域设置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回收设施。健全废旧农膜分类回收处理体系,制定“ 以旧换新”“有偿使用”等激励机制,废旧农膜回收率达90%以上;对于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农膜,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依托生活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再生资源利用体系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相关项目要向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园区集聚,实现污染集中控制、基础设施共享、土地集约利用,形成“ 资源—产品—再生资源”闭环的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切实提高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分拣成本高、不宜回收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要全部进行能源化利用,加强垃圾焚烧发电等企业的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江河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开展江河湖泊、港湾塑料垃圾清理和清洁海滩行动。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十二)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结合《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和《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