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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指南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指南的通知
厦市监知保〔2022〕14号

各区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加强厦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厦门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做好展会专利维权保护工作。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2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和厦门展会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侵权纠纷投诉的处理。

第三条 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工作遵循职能部门指导监管、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具体负责、参展方诚信自律、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做好展会专利权保护的统筹协调、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工作站,并应邀协调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业技术人员进驻工作站。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展会主办方/承办方落实知识产权信息公示制度,将展会投诉途径、投诉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审查参展方知识产权信用状况、核查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指导督促展会主办方/承办方与参展方订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并履行。

第七条 工作站为展会主办方/承办方设立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投诉;

(二)调解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三)提供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四)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提供判断意见,协调展会主办方/承办方进行处理;

(五)协助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将有关投诉情况及材料移送展会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嫌违法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

(六)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并配合专利侵权情况调查。



第二章 投诉与受理



第九条 展会中对涉嫌侵犯专利权商品或行为的现场投诉,可以由工作站受理。

第十条 向工作站提出投诉的,投诉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投诉请求书,包括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被投诉参展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具体为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涉案专利权名称及专利号、专利权人;

3.被投诉人的名称与本届展会展位号;

4.投诉事项的事实和理由;

5.投诉事项明确为仅要求被投诉人停止本届展会中的涉嫌专利侵权行为;

6.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专利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及其他专利权法律状态的证明材料等;

(三)委托代理人投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参展项目名称、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事实证据;

(五)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投诉人按照被投诉人的数量提供投诉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投诉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投诉时提交的外文证明文件应当附有相对应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 工作站应当及时受理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诉材料,并在受理后24小时内将答辩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送达被投诉人。

工作站收到的投诉材料不符合本指南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补充材料,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充的,投诉不予受理。

对于投诉人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涉嫌专利侵权的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工作站不予受理,告知投诉人寻求相应部门处理。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在收到答辩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答辩、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配合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或工作站进行专利侵权情况调查。

第十四条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或工作站可以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 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工作站应当在被投诉人答辩期满后24小时内,对被投诉的参展项目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进行比对分析,并提出专利侵权判定意见。

第十六条 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作站提交书面答辩、不能有效举证或者被投诉参展项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抗辩不成立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责令被投诉人撤出该参展项目;不能撤出项目的,应当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由于投诉人恶意投诉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与涉案专利侵权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工作站及时统计展会专利侵权投诉、纠纷处理情况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并于展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所称的参展项目包括展品、产品及照片、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目录册、视听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附件:1.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2个可选范本)

2.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相关文书




XM00108-19-00-2022-111

附件1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示范文本一)

主办/承办方(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参展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为了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厦门会展业健康发展,依据《专利法》、《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事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展会情况

1.展会名称:                                                 。

2.展会地址:                                                 。

3.展会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知识产权审查

甲方应当对乙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展品、产品及照片、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目录册、视听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1.乙方未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乙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乙方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参展;参展项目使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三条 投诉与处理

1.甲方应当进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2.甲方应当公布甲方或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根据需要设立,以下简称“工作站”)的服务事项、投诉程序、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或在展会场馆的醒目位置公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

3.乙方认为其他参展方的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有权向甲方或者工作站投诉。

4.甲方或者工作站应当立即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并在受理后24小时内将相关投诉材料送达被投诉人。

5.如果乙方作为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材料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答辩,出示权利证明,并配合甲方或工作站、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权参展项目进行查验和取证。

6.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甲方或者工作站可进行调解。

7.必要时甲方可以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8.属于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从展会上撤出或遮盖所涉及相关参展项目:

(1)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乙方参展项目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

(2)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甲方、工作站认定参展项目落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且侵权抗辩不成立的;

(3)乙方承认其参展项目涉及侵权的;

(4)乙方不答辩或者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

9.属于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直接对乙方参展项目采取遮盖或者撤展等处理措施,并由乙方承担甲方采取处理措施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参展资格:

(1)涉及侵权参展项目,乙方拒不撤出、拒不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

(2)涉及侵权参展项目,乙方采取撤出、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后擅自恢复的;

(3)乙方拒不配合甲方或工作站、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四条 乙方承诺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乙方参展项目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向展会承办方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侵权处理请求,且仅要求乙方停止在本届展会中侵权行为的,乙方承诺接受展会承办方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进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对乙方参展项目直接采取撤展、遮盖等处理措施,给乙方正当权益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与第三方因知识产权纠纷扰乱展会秩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扰乱行为,并通知其可通过甲方或工作站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乙方拒不停止扰乱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参展资格。

3.乙方因恶意投诉而给其他参展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起诉。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所称的参展项目包括展品、产品及照片、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目录册、视听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2.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使用说明


1.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为示范文本,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供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等展览活动中主办方(承办方)与参展方签约时选择使用。

2.本协议文本中所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主办方(承办方)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情况审查以及依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协调处理。

3.本合同中所称的参展项目包括展品、产品及照片、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目录册、视听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4.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厦门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约定

(示范文本二)

1、展会承办方和参展方应当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展会承办方、工作站的调查取证予以配合。

3、参展方同意并接受展会承办方按《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参展项目被确认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参展方应当对其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4、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参展方停止在本届展会中侵权行为的,展会承办方或知识产权工作站应当在受理投诉请求后24小时内将相关材料送达参展方(被投诉人);参展方(被投诉人)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展会承办方或知识产权工作站可以依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且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参展方(被投诉人)不能有效举证的,展会承办方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责令参展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采取遮盖、撤展等方式处理)。

5、参展方因恶意投诉提交虚假投诉材料,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附注:本约定示范文本可作为展会承办方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或协议或约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约定”条款。


附件2

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请求书

展会名称:                               案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日期


专利权人


投诉人信息

投诉人

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代理人

姓名


单位


地址


电话


证据材料

□请求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证明

□专利权证明 □侵权证明 □其它材料

被投诉人信息

姓名/名称


地址


涉嫌侵权参展项目名称

□展品 □产品及照片 □展位设计 □展具设计

□目录册 □视听资料 □其它相关宣传资料

具体名称:

展位号

第  期    展区    展位

涉嫌侵权

理由


请求事项

责令被投诉人停止在本届展会中专利侵权行为。

本人对以上的投诉,承诺认可按照《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意赔偿因投诉不当对被投诉方造成的损失。

投诉人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时

说明:除上述请求事项之外的其它请求事项,本工作站不予受理,建议投诉人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请求书一式二份,一份给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或工作站处理办案用,一份送被投诉人。

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请求时应提交的证据资料


在本届展会提出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请求时,应提供下列证件材料及证据:

1、投诉人主体资格证明

a.投诉人身份证明: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当事人为外国主体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b.授权委托证明。

2、涉案专利权属证明

下述原件及复印件:

①专利证书。用于证明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②专利登记簿副本。用于证明专利权的变更以及现实归属。

③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用于证明涉案专利标识所涉及的技术或设计与产品一致。

④专利年费收据。用于证明专利权持续有效。在权利人提供了次年年费缴纳期后制作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情况下,该证据可以不提供。

⑤被许可人还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⑥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侵权证明

涉嫌侵权参展项目名称、展位号(展期、展区、展位)以及展品、产品、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目录册、视听资料、其它相关宣传资料的原件或者图片或复印件。


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请求受理通知书

案号:

展会名称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投诉人


被投诉人

姓名/名称

展位号


第  期  展区   展位

经审查,投诉人于    年  月  日  时提交的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请求符合《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厦门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指南》等规定的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或工作站:

  年  月  日  时  分


承办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人签收:                     )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叁份,一份投诉当事人,一份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或工作站,一份存档。


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案件答辩通知书

案号:

展会名称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投诉人


被投诉人

姓名/名称

展位号


第  期  展区   展位

本届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或工作站已经受理投诉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提交的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请求。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厦门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指南》相关规定,现将专利侵权纠纷投诉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给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时起,于24小时内向本届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或工作站提交:

□参展合同复印件(携带原件验证)。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复印件(携带原件验证)。

□答辩书及相关证据一式两份。

□主体资格证明(如:工商登记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如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逾时不提交的,不影响对本案进行处理。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或工作站:

  年  月  日  时  分

承办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签收:                     )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叁份,一份被投诉当事人,一份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站,一份存档。


附:《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展会承办方应当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参展方停止侵权行为的,参展方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参展方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不能有效举证或者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展会承办方应当责令参展方撤出该参展项目;不能撤出项目的,应当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参展方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展会承办方责令参展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案号:

展会专利侵权比对分析调查表

(外观设计专利)

涉案专利

名称


被投诉

产品

照片

图片

共 页 (附后)

专利号


宣传册

共  份

整体观察 综合比对

序号

涉案专利

被投诉产品

比对情况

产品用途




设计要点
























初步

结论



主办人员:               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


                   时间:              

注:1、保护范围判断:用途是否相同或相近;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为准;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能观察到的为主、区别现有设计的特征为主)。

2、不视为侵权行为抗辩(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教学科研、涉及医药例外)、现有设计抗辩。


案号:

展会专利侵权比对分析调查表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涉案专利

名称


被投诉

产品

照片

图片

共 页 (附后)

专利号


宣传册

共  份

序号

涉案专利技术特征

被投诉产品技术特征

比对情况





































初步

结论



主办人员:               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


                   时间:              

注:1、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除投诉请求请求人投诉时特别说明外,默认以独立权利要求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不视为侵权行为抗辩(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教学科研、涉及医药例外)、现有技术抗辩。

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通知书

案号:

应投诉人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请求,本届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或工作站受理后调查分析,现依《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及《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厦门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指南》之规定,做出如下认定与处理意见:

展会名称


投诉人


专利名称(专利号)


被投诉人(参展商)

名称及机构统一代码


参展项目及展位号

(        展位)

初步认定

□已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侵权;

□落入保护范围,抗辩不成立;

□落入保护范围,抗辩成立,不侵权;

□未落入保护范围,不侵权;

□证据不足,无法判断。

处理意见

□撤出侵权参展项目 □遮盖侵权参展项目

□继续参展

被投诉方(参展商)联系人及电话:

投诉请求人及联系电话:

展会承办方联系人及电话: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或工作站:

  年  月  日  时  分


承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一份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或工作站,一份存档。


附:

1、《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展会承办方应当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参展方停止侵权行为的,参展方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参展方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不能有效举证或者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展会承办方应当责令参展方撤出该参展项目;不能撤出项目的,应当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参展方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展会承办方责令参展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厦门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指南》

第十六条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作站提交书面答辩、不能有效举证或者被投诉参展项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抗辩不成立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责令被投诉人撤出该参展项目;不能撤出项目的,应当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来源: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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