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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发改农经〔2023〕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2月20日



关于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海岸带保护修复,建设生态海堤,提升抵御台风、风暴潮等海洋灾害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立足我省海塘实际,加快实施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加强海塘建设各类要素保障,提高项目行政审批时效,高质量建成安全可靠、绿色生态、功能综合、运行高效的海塘工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安全保障。
二、项目审批(核准)
(一)审批权限。《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规划》中新建(含提标加固)10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的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对列入《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规划》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审批依据。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省政府令第363号修订)等法规规章进行审批(核准)。
(三)简化审批。简化政府投资的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相关业主单位申请,可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单位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资金来源落实文件等材料,其他前置材料可在开工前完成。企业投资的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项目核准制,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和批复初步设计报告。
(四)行业审查。水利部门负责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行业审查,发展改革部门联合水利部门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审查。水利部门牵头联合组建风浪潮沙、结构安全、生态、功能融合、投资概算等专家库,开展前期指导咨询等服务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制定《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技术指南》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基础资料收集和科研试验,分批发布关键技术研究成果。
(五)资金审核。各地财政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评估项目预期绩效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项目的资金筹划方案,在可研报批前落实地方资金,并在可研报批阶段,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来源证明和资金补助申请文件,具体根据《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六)项目会商。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自然资源、财政、交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旅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评估单位共同参与,对审批权限范围内海塘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及各类保障要素开展一揽子会商和服务。
三、要素保障
(七)空间布局。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应纳入各地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海塘建设用地、用海,充分考虑海塘与道路、公园、文旅、码头、渔港等生态海岸带基础设施共建,与生态保护红线、湿地范围线等进行衔接,明确具体定位,优化工程布局。
(八)用地保障。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海塘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因当地补充耕地能力不足、无法落实的,对符合条件的应支持地方申请使用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并积极向国家申请统筹补充耕地指标。
(九)用海保障。对已建顺岸海堤向海一侧开展镇压层加固、水闸(泵站)建设及施工围堰等,按非透水构筑物方式、50公顷以下进行用海审批。涉及历史围填海处置区域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海,简化海域使用论证,可直接引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报告相关结论。允许在提交省级及以下批准权限的用海申请时,同步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申请。
(十)砂石资源保障。各地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优先保障用于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沿海各县(市、区)应确定块石专用料场,确保储存量、开采量满足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需要,如现有块石料场无法满足要求,应新开辟块石料场,新设置的建筑石料采矿权必须在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公开挂牌出让。新开辟块石料场应本着“就地就近”和“节省投资”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出让登记。
(十一)资金保障。各地财政部门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海塘安澜千亿工程的财政投入。各地要按相关规定运用好政府专项债、政府产业基金等形式,依法合规筹措和保障项目资金,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要深化投融资改革,盘活海塘及其沿线各类资产,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入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
省级财政对“26+3”中的沿海县(市、区)及海岛地区的问题海塘建设项目水利部分核定投资后,按现行两类六档补助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核定投资额×(50%×分类分档系数+10%)]给予倾斜支持,对其他海塘建设项目水利部分核定投资后,按现行两类六档补助标准(核定投资额×50%×分类分档系数)给予补助。
四、建设、运行和管理
(十二)鼓励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生态海塘建设新路径,通过功能融合,促进安全与发展协同增效,支持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基本建设程序的创新改革举措。在确保“性质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前提下,鼓励对沿塘水系进行综合整治,支持开展沿塘土地综合整治;对近岸高滩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整治提升;支持建设海塘管理范围内的塘顶建设管理用房、亲水便民设施等配套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
(十三)加强建设管理。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项目单位在投资决策阶段即可启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最大限度提升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谋划决策、建设实施、综合管理的水平和效益。鼓励国有企业担任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前期、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专用海塘由企业级别相应的同级政府统筹协调,地方政府做好指导督促。国资部门负责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海塘建设责任。全面推行智慧工地建设,加强在线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水利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四)加强运行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海塘产权,推行公益性海塘县域统管;依法对海塘工程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快已建海塘竣工验收等遗留问题的处置;推行集约管理和管养分离,培育一批海塘物业管理企业。建设“数字海塘”,与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完善沿海波浪、潮位站,构建智慧海塘管理体系。
(十五)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协调小组作用,加强规划、政策、项目等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沿海各市县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其作为防范重大风险、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职责,明确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形成工作闭环。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关于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03-07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现将《关于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适用对象、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等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建设安全可靠、绿色生态、功能综合、运行高效的海塘工程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是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题中之义。我省沿海地区人口日益集聚、产业持续发展,但现有海塘工程防御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要求不协调,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2021年,省委省政府印发《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行动计划》(浙委办发〔2021〕28号),明确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出台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审批政策,建立前期工作会商机制,对列入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规划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库”。为贯彻落实好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加快实施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加强海塘建设各类要素保障,提高项目行政审批时效,高质量建成安全可靠、绿色生态、功能综合、运行高效的海塘工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安全保障。

二、主要政策内容解读

在《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要求,并与已修订的《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相衔接,聚焦要素保障、审批时效、改革创新、协作协同等方面,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建立联审机制。建立发改部门牵头,水利、财政、自规、交通、生态环境、文旅等部门及地方政府、项目评估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审机制,确保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精准并一揽子考虑保障要素。水利部门牵头组建风浪潮沙、结构安全、生态、功能融合、投资概算等专家库,并联合开展前期指导、咨询、评估等工作。

(二)强化要素保障。强化用地、用海、砂石资源及资金等要素保障,明确要求工程纳入各地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海塘建设用地、用海,就近、就地保障工程砂石供应,依法合规筹措资金,优先保障海塘项目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力求政策突破。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经与自然资源、水利、财政等部门反复协商,我们在简化审批、资金审核、要素保障等方面突破了9条政策。

(四)注重融合建设。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规划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海塘与生态海岸带等关系,融合建设塘后道路、景观绿化、便民休闲等设施。

《实施意见》分4个部分共1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了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必须加强项目建设各类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工程项目审批时效,确保高质量建成安全可靠、绿色生态、功能综合、运行高效的海塘工程。

第二、三、四部分为《意见》的主要内容。按照《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行动计划》中“加强要素保障”的要求,就项目审批(核准)、要素保障、建设运行管理等3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一是项目审批(核准)。明确了审批权限、行业审查内容、资金审核流程、项目会商内容和方式等,简化了审批流程。二是要素保障。主要从加强用地保障(简化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等)、用海保障(明确非透水构筑物用海审批界限等)、砂石资源保障(确定块石料场保障工程建设等)、资金保障(对“26+3”中的沿海县海岛县提高补助比例等)等4方面提出意见。三是建设、运行和管理。主要在与海塘建设相关的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融合建设等方面,鼓励改革创新;在工程咨询、前期管理、安全事故防范等方面,强调加强建设管理;在产权登记、遗留问题处置、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运行管理;在工作统筹、责任落实、体系建设等方面,强调加强组织保障。

三、适用对象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有关单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水利主管部门。

四、新旧政策差异

详见下表。

解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解读人:赵元华,87052762.

《实施意见》政策突破对照表

内容

出台前

出台后

(一)简化审批

①可研审批前置材料较多(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资金来源落实文件、社会风险评估、用海说明等)

①可研审批前置材料中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用海预审意见等可在开工前提供。


②所有海塘安澜项目报批可研前,都需要提供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

②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海塘工程,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项目会商

③海塘安澜融合部分涉及市政、景观、交通等内容,项目单位需分别衔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融合部分建设内容、方式。

③由发改部门牵头,自然资源、财政、交通等部门以及当地政府、项目评估单位共同参与,对海塘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各类保障要素开展一揽子会商和服务。

(三)用地保障

④海塘安澜项目用地保障难度较大,地方解决用地指标较困难。

④对列入《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规划》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四)用海保障

⑤由于历史原因,我省绝大多数海塘没有海域使用权证,海塘提标加固为围填海行为。

⑤对已建顺岸海堤向海一侧开展镇压层加固、水闸(泵站)建设及施工围堰等,不涉及新建海堤、不形成新增围填海的,可按非透水构筑物方式、50公顷以下进行用海审批。


⑥涉及历史围填海的区域处置时,需进行区域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报告相关结论;该区域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中,需重复进行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论证。

⑥对涉及历史围填海处置区域项目,简化海域使用论证,可直接引用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报告相关结论,缩短论证周期。


⑦申请人需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⑦允许在提交省级及以下批准权限的用海申请时,同步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申请,大大缩短了用海审批时间,减轻地方建设海塘安澜项目的资金压力。

(五)砂石资源保障

⑧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需要大量砂石料,砂石料紧缺,采购及远距离运输成本较大。

⑧河湖库疏浚砂石优先保障用于海塘工程建设;各地可确定块石专用料场,满足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需要,如现有块石料场无法满足要求,可本着“就地就近“和“节省成本”的原则,新开辟块石料场,同时按程序挂牌出让。

(六)资金保障

⑨《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无针对“26+3”中的沿海县(市、区)及海岛地区优惠政策。

⑨新出台的《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省级财政对“26+3”中的沿海县(市、区)及海岛地区的问题海塘建设项目水利部分核定投资后,按现行两类六档补助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https://www.zj.gov.cn/art/2023/3/7/art_1229203589_2469371.html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