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4〕78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
为规范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92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7日
山东省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者定价成本实施监审的行为。供热经营者包括热源生产企业、热力输送和销售企业。
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供热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供热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者供热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热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供热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四条 审核供热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定价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核定。
第五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周期原则上为3年。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可不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第六条 供热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供热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供热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供热定价成本由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和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构成。
第八条 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直接原辅材料费用、水电费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制造费用等。
直接原辅材料费用是指供热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煤、燃气、燃油、维护材料等相关支出。外购热力的,包括外购热力费用。
水电费用是指供热过程中消耗的水电费用支出。
职工薪酬是指供热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与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方法计提的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供热经营者持有的与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的年限和方法计提的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供热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生产、输送、维护等部门发生的修理费、安全生产费用、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机物料消耗等。
第九条 期间费用指供热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供热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差旅费等,不包含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职工薪酬。
销售费用是指供热经营者在供热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供热销售部门发生的办公费、业务招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差旅费等,不包含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职工薪酬。
财务费用是指供热经营者为筹措供热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条 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一条 供热按热计量计费的,按实际用热量核算;未实行热计量计费的,按定价面积核算。
第十二条 供热经营者实际煤(油、气)耗总量按供热经营者监审期间实际消耗量核算,但每个采暖期(120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标准煤耗,对于按面积计费的不超过20千克;对于按热计量计费的不超过15千克。
供热购进煤(油、气)等原辅材料价格按加权平均计算。原辅材料费用按监审期间审核消耗数量和加权平均价格核算。
供热网损原则上据实核算,用于居民冬季取暖的管网热损最高不超过5%。
第十三条 职工薪酬。职工工资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的实际值核定。政府有关部门对供热经营者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数值;政府有关部门没有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相应科目。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提比例不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比例。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
(一)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指履行必要审批手续购买、建设的与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不包括与供热生产无关经营项目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租、转让或闲置的固定资产,折旧期满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照供热经营者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分别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实际投入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或者由政府补助的、社会无偿投入的、配套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计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低于附件规定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5%核定。供热经营者实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按实际折旧年限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摊销费。计入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摊销,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十六条 修理费。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最高不超过监审期间最末一年与供热经营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
第十七条 其他生产成本。根据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
第十八条 期间费用。根据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供热业务收入的5‰。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九条 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计算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
第二十条 供热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供热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费用;
(三)与供热生产经营业务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报废、闲置、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各类广告、宣传费用(不包括安全警示宣传费用);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供热经营者生产经营多种产品或服务时,可采取热量法,也可采取做功能力法等其他合理方法分配多种产品或服务共同发生的费用。采用热量法的,应将冷源损失按热量品质合理分摊。
第二十二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供热成本。其他业务与供热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供热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供热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允许列入定价成本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没有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公允水平。
第二十四条 对定价成本影响较大但不能直接进行核算的事项,应当在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分类
|
名称
|
年限
|
1
|
管网
|
20-25
|
2
|
房屋及建筑物
|
|
非生产用房
|
35-45
|
生产用房
|
30-40
|
简易用房
|
8-10
|
其他建筑物
|
15-25
|
3
|
发电及供热设备
|
15-20
|
4
|
运输设备
|
6-8
|
5
|
机械设备
|
10-14
|
6
|
电子设备
|
8-12
|
7
|
办公设备
|
5-8
|
8
|
通用设备
|
8-12
|
9
|
办公家具
|
8-10
|
10
|
生产用工具及用具
|
8-14
|
11
|
非生产用工具及用具
|
18-22
|
12
|
其他
|
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