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工信字〔2023〕5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管理办法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专家评审公平公正,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等环节所需专家,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政策评估、规划编制、项目研判等其他业务所需专家,具体选取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配置促进处(以下简称市场处)牵头专家库建设、管理维护、选取使用、系统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业务处负责相关领域专家推荐、使用、评价等工作;机关党委负责监督市场处抽取专家。
第二章 专家条件
第四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身体健康,具有专业的学术判断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二)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评审工作。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及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除外);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高层管理人员(产业技术领域专家可适度放宽),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
(四)无学术道德不端问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第五条 专家入库专业条件。入库专家除符合第四条规定外,政策法律、产业技术、财务审计金融等领域专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策法律领域专家。要熟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管理经验。
(二)产业技术领域专家。在产业规划、招商引资、人才培育引进等方面具有丰富工作实践经验,熟悉相关产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分析研判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行业领军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三)财务审计金融专家。包括熟悉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熟悉金融、财税、信贷、投资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政策,在金融、银行、保险、担保、创业投资等机构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专家出入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库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市场处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发布征集通知或公告,常年受理单位或个人申请。
1.入库申请。专家登录“青岛政策通”平台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单位盖章的专家资格审查表(见附件)等,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2.资格核实。市场处定期核实专家入库相关资料,集中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3.资格公示。市场处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并对公示期收到的异议进行核实,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核实结果。
4.批准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批准入库。
(二)定向邀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由业务处负责定向邀请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直接入库。
(三)共建共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与市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及时更新本人信息,如专家技术职称、单位、联系电话、技术领域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主动登录“青岛政策通”平台更新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因不及时更新且发生“第十二条”情形的,视为“第八条第五项”情形,予以出库。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存在违法违纪、学术造假、失德失范等情形;
(二)接受邀请无故2次缺席评审,影响项目评审进度;
(三)未经同意泄露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评价结果2次为差的;
(五)与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专家本人申请退出的;
(八)因超龄、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
(九)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四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九条 业务处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等要求,由市场处在机关党委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组成评审专家组。
第十条 入库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确定,并由业务处提报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专家选取采取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20次。
第十二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评审活动,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的;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等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协作单位有重大经济利害关系的;
(四)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行政隶属或协作关系的;
(五)被评审项目单位评审前书面提出回避事项的;
(六)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接受评审邀请的专家,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需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三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业务处在专家评审结束7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对每位专家评审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评价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