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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延期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延期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4〕16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解决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医保缴费年限不足导致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负担过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允许退休人员自愿选择延期缴费办法继续缴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于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补足25年或者申请延期缴费。选择延期缴费的退休人员最多只能延期缴费8年,8年后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25年的,应当按延期缴费到期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

  二、选择延期缴费的退休人员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按年缴费。延期缴费期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三、未及时办理延期缴费的退休人员,应当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到申请办理延期缴费手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数为办理延期缴费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0%。按规定补缴后,补缴年限累计计算。

  四、选择延期缴费的退休人员,在延期缴费期间,按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享受医保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