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税〔2021〕5号
各(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支行、各代理支库管辖行:
现将《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财税〔202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本级及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市级国库;其他区(市)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区(市)级地方国库。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青岛市财政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青财综〔2016〕4号)同时废止。
四、根据《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