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1日
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
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工作指南(试行)
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实施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与流程,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工作指南。
一、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构建服务新模式。以中小微企业集聚的各类园区为载体,整合专业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中小企业服务志愿者、创业辅导师等服务资源和服务力量,面向园内企业提供以普惠性公共服务为基础、精准化个性服务为重点的专业服务,构建“园区+服务团队+共性普惠服务+个性精准服务”的服务新模式。
(二)加大普惠性公共服务供给。鼓励园区为园内所有企业提供普惠性的公共服务,如政策宣贯、政务代办、人才招聘、人员培训、组织参展、安全生产指导、融资对接等,帮助企业对接各类服务资源,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重点推进精准化个性服务。在为试点企业进行全面诊断基础上,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组织专业服务团队开展针对性、精准化的“一对一”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破解成长发展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如规范提升、体系认证、知识产权、人才引育、融资服务、产学研对接、产业链对接、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等深层次问题,助力其成长壮大。
(四)开展企业分类指导和服务。对于发展初期的中小微企业,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创业辅导和帮扶,补齐短板,提高企业存活率和竞争力。对于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符合“专精特新”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集中服务资源给予重点帮扶,指导其往“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提升在产业链中的地位作用和市场占有率。
二、试点工作职责分工
(一)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实施和试点推进工作,建立重点事项会商机制;指派专人负责,跟踪工作进度和落实成效;组织开展指导培训、检查督促和绩效评估。
(二)县(市、区)为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园区试点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推动完成绩效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探索精准服务企业模式,为全省提供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试点园区为企业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整合服务资源,组织开展普惠性公共服务和精准化个性服务,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并按时完成绩效目标;总结经验做法,形成精准服务园内企业长效机制。
三、试点园区工作流程
(一)制定园区服务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服务详细计划和进度安排、合作服务机构清单、资金使用方式和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等),4月25日前报送当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二)对照绩效目标清单,根据试点企业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组织专业服务团队开展针对性、精准化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破解成长发展中的痛点难点问题,按时完成绩效目标。试点工作实施周期为2年(2023-2024年),服务内容和绩效目标要求在2年内完成。
(三)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筛选服务能力强、服务价格优的服务机构,编制合作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清单供试点企业选择。原则上同类型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服务价格不高于同类服务的市场价。
(四)服务过程中要做好服务合同(协议)、照片、台账、发票等佐证资料的留存(附件1)。服务项目不得虚报造假,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每季度末及时登录“浙江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https://zj87.jxt.zj.gov.cn/zlzq/web/views/affairs/index.html),点击“经信领域涉企政策申请”,在“园区精准服务试点进度季报”模块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并上传佐证资料(技术咨询:欧阳严森18657176511)。
(六)省级财政激励资金要独立核算,合规、科学、高效用好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并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和审计工作。
四、资金拨付和使用
(一)试点园区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拨付方案,于4月30日前报送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
(二)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资金拨付方案以及园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建议,按程序拨付资金。园区报送的服务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审核通过后,可先行拨付30%的资金;园区建立工作机制并实质性推进服务工作后,可再拨付50%及以上的资金(是否全部拨付由属地经信部门与财政部门评估确定);剩余资金可根据中期绩效评价情况(附件2)拨付。需要公开、公示的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及时登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group.zjidb.com)“2023年度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备案工作”模块填报资金拨付情况(技术咨询:谢菁13588833190)。
(四)省级财政激励资金专款专用,支持试点园区对照《绩效目标清单》使用,重点用于为试点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服务,不得用于园区自身建设改造、工作经费、人员工资等与试点工作目标任务无关的事项。
五、监督与管理
(一)县(市、区)经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试点园区指定专人负责试点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和会商制度,并于4月18日前将联络员名单(附件3)报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
(二)县(市、区)经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试点园区的指导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督促试点园区按规定使用资金、有序推进工作、落实目标任务、报送《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及时纠正有关问题。
(三)县(市、区)经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管理,在实施期满1年后对试点园区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实施期满2年后,省经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终期绩效评价,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不达预期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视情采取通报、扣减或收回资金等措施。
(五)要严格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试点园区在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和重大调整,应立即报告属地经信部门,由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报告。试点园区不得擅自调整绩效目标、园区精准服务对象等试点方案内容。
六、建立长效机制
(一)试点园区要通过本次试点工作建立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以企业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加强对入园企业的精准服务,持续帮助企业成长壮大。
(二)试点园区所在县(市 、区)要建立长效推进机制,在本区域内进行复制推广,拓展试点覆盖面,探索完善适合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园区精准服务模式和举措,为全省小微企业园服务能力提升和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经验。
联系人:省经信厅企业服务处陈婧绮,电话:0571-87059130 ;省财政厅经建处王静芳,电话:0571-87058476。
附件1
普惠性公共服务 |
|
服务项目 |
需提供的佐证资料 |
政策宣贯 |
会议通知、签到单、活动照片,专家、场地等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政务代办 |
代办清单,代办委托书,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人才招聘 |
活动通知、照片,场地等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业务培训 |
活动通知、照片,场地等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组织展会展览 |
活动通知、照片,场地等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安全生产指导 |
服务协议,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台账,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融资对接 |
活动通知、照片,场地等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精准化个性服务 |
|
精准服务内容 |
需提供的佐证资料 |
企业诊断服务 |
服务协议,诊断报告,企业开具证明,服务照片,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规范提升服务 |
服务协议,报告或证书,企业开具证明,服务照片,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管理提升服务 |
服务协议,咨询报告,企业开具证明,服务照片,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标准化建设服务 |
服务协议,标准文本,企业开具证明,服务照片,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产业链对接服务 |
服务协议,企业开具证明,服务照片,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产学研合作服务 |
服务协议,成果证明、企业开具证明,服务照片,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人才引育服务 |
服务协议,高端人才证明材料(硕士以上学历证书、高技能证书、副高以上职称证书),社保单,企业开具证明,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法律服务 |
服务协议,企业开具证明,服务照片,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知识产权服务 |
服务协议,专利证书,企业开具证明,服务照片,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数字化改造服务 |
服务协议,终期(中期)验收报告,企业开具证明,服务照片,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申报服务 |
服务协议,称号认定文件,企业开具证明,服务照片,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其他服务 |
服务协议,企业开具证明,服务照片,费用发票,其他证明材料 |
备注:1.服务协议,服务报告、团标文本、证书、认定文件、台账资料的时间必须在两年的实施期间内。2.企业开具证明指的是试点企业提供的证明通过服务机构服务达到绩效目标的材料。协议建议为园区、企业、服务机构的三方协议。
附件2
中期评价表(模板)
园区名称: 所在县(市、区):
普惠性公共服务 |
|||||||
服务项目 |
两年内服务场次(次) |
累计完成量化目标数量 |
两年内服务企业目标数(家次) |
累计完成量化目标数量 |
工作举措 |
成效和案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精准化个性服务 |
|||||||
精准服务内容 |
两年内实现的量化目标 |
累计完成量化目标情况 |
工作举措 |
成效和案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园区形成的长效机制成果:
|
|||||||
附件3
联络员名单
县(市、区):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经信部门 |
|
|
|
|
财政部门 |
|
|
|
|
***园区 |
|
|
|
|
***园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