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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资源规划局制定的《厦门市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分类处置指导意见

  市资源规划局

  为扎实推进全市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解危优先、分类处置,属地管理、政府推动”的原则,结合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厦府〔2019〕267号),现就全市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集体土地上C、D级危房解危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区应及时妥善转移或安置D级危房中的居住人员,同时强化村庄规划引领,按照厦府〔2019〕267号文的精神,分类推动危房解危工作。

  二、危房分类处置措施

  (一)对已批但逾期未翻建的房屋

  对已批翻建但因家庭困难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动工的,依危房户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复审资格后,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对符合现行翻建政策申请条件的,可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后,依法依规给予延期。

  2.对2019年12月13日《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颁布之前批准翻建的C级危房,颁布后纳入禁建区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原审批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延期。

  上述翻建手续有效期可依法依规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危房户于2020年6月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2020年8月31日前动工建设,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建设。

  (二)对具有权属证明材料(含历史权属证书),但无法由唯一权利人独立申请或全部权利人共同申请翻建的房屋

  1.权利人全部已故但有指定继承人的

  继承人持原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报经审核后,可先行申请翻建。

  2.权利人全部已故但无指定继承人、权利人部分已故或下落不明的

  房屋的部分共有权利人、权利人的部分法定继承人、实际居住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均可在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和登报声明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经审核通过并代为申请翻建,房屋权属不变。翻建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书面承诺。

  其中,证明材料包括:

  (1)房屋产权登记中的部分共有权利人应当提供其无法取得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翻建确认文件的原因说明;

  (2)原权利人的部分法定继承人应当提供其与权利人关系的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其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说明;

  (3)实际居住人、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应当提供其合法使用该房屋的证明材料或原权利人授权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