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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公安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东营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社会化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东营市公安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东营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社会化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东公通〔202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社会化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最大限度消除车辆违规停放风险,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安全生产专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东营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社会化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关于印发<东营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社会化停车场验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和各自实际,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社会化停车场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东营市公安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交通运输局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东营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社会化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社会化停车场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停车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东营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社会化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不特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专用停车场。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停车场及其管理人员,进入停车场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等有关人员。

第三条  停车场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按照下列要求履行管理职责。

(一)入场检查。对进入停车场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进入。重点查验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罐体检验报告等证件是否齐全,核查重载空载及装载介质情况,核对装载介质和数量是否与货运单一致,并按规定登记上传信息。

(二)引导停放。对检查合格车辆,由管理人员按照装载介质和重载空载等情况,引导至指定区域停放。

(三)安全检查。管理人员须向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告知停车场安全须知,监督驾驶员及押运员停车落锁,全方位排查消除车内安全隐患。

(四)人车分离。管理人员须严格落实人车分离措施,规范引导驾驶员及押运员至休息区。

(五)车辆离场。管理人员接到驾驶员离场申请后,负责办理离场手续,引导车辆驶出停车场。

(六)严控进场。管理人员须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停车场。

(七)巡查处置。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值守,定时开展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第四条  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应当自觉遵守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管理,严格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车辆入场。按照管理人员引导行进到指定区域停放,须注意观察、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二)安全检查。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详细检查车辆及罐体状况、阀门闭合情况等,确保车辆达到安全停放标准。

(三)消除隐患。车内不得放置影响安全的易燃易爆用品、重要证件及贵重物品等。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到指定的安全位置存放,不准丢弃在停车场或放置在驾驶室、车体内。

(四)排除故障。车辆发生故障时应向管理人员报告,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并通知安全员到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严禁在停车场内私自维修及动火作业。

(五)严守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取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无故攀爬车体,不得在停车场内追逐、嬉戏和逗留,不得在车上休息或过夜,不得进行其它影响停放安全的行为。

(六)车辆离场。车辆需要离场的,由驾驶员在休息区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离场手续办理完成后,在管理人员的引导下驶离停车场。

第五条  停车场应当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和防护装备保障,确保满足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停放需要。

(一)停车场应当参照《化工园区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T/CPCIF 0050—2020,以下简称建设标准)及其他标准、规范,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和防护装备建设,并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细化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停车安全。

(二)停车场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并根据运输车辆空载重载情况、运输介质种类、运输容器性质设置相应区域,车辆之间须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停车场应当在入口、出口、各功能区、通道、停车区域、停车位等区域位置,按照规定设置位置标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设置标识标志要明显清晰,并在地面配以醒目文字提醒。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当按照建设标准分别设置,数量不少于2个且不应设在同一方向,避免影响紧急疏散;剧毒、易燃易爆车辆停放区域应设置在靠近出口、便于紧急疏散的位置。

(五)停车场应当建立高清晰、全覆盖的安保视频监控平台和进出场识别卡口系统,实施24小时智能化视频监管,并实时向交通、公安等部门推送停放车辆数据和相关信息,确保各职能部门能够进行实时视频监管。

第六条  停车场应当参照建设标准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防和处置火情的能力和水平。

(一)对消防器材的功能使用,应当设置醒目的提示牌,标注消防对象、使用流程、注意事项。

(二)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在规定位置放置,保障其方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应当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在进出口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不准车辆阻塞消防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四)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安全消防管理人员,并确保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消防设施,能进行先期处置和救援。

第七条  停车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停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不全的车辆,不得停放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禁装载1类爆炸品及7类放射性物质(GB6944、GB12268)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

(二)不得停放车辆未检验、罐体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等安全设施不达标的车辆。

(三)不得实施取样检测、倒卸、转卸等可能影响安全的操作行为。

(四)除具备修理、清洗资质条件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清洗等业务。

(五)须制定泄漏应急处理预案,配备泄露处置设施,对回收的残液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不得将残液乱排、乱倒或者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第八条  停车场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和联动救援预案,每六个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发生事故时,停车场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组织先期救援,并立即报告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并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实施抢险救援。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负责本辖区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加大人员、经费、信息化项目、设施设备等方面投入力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与周边停车场建立联动叫号机制,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有序通行和停车场标准化建设提升创造条件;统筹协调,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停车场存在的安全风险,研究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强化问题整改,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条  对停车场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由公安机关或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实际指定相关部门牵头,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住房城建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实施联合监管。检查方式为部门联合检查或部门单独检查。

(一)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停车场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停车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住房城建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

(三)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停车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抽查,加强对本地驾驶员、押运员的教育培训等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停车场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停车场从业人员的从业能力考核等工作。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停车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及环保措施落实等情况监督检查。

(七)市场监管部门对停车场内用于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的安全监督等工作;做好停车场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或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实际指定的相关部门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停车场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停车场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停车场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违反操作规程,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