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18〕12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交委: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以及《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8月29日
附件
重庆市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以及《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因占(利)用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公路路产,向法律法规授权的公路路产管理机构缴纳的赔偿、补偿或占用等费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以及普通公路中的国道、省道、县道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五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公路路产管理机构负责收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可采取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对应的经济赔偿等方式处理。即损坏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有条件修复、改建和更换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改建或更换;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不能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改建或更换的,应按损坏程度给予对应的经济赔偿,缴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第七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具体收取标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确定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另行公布,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公路路产管理机构不得违规多收或者减、免或缓收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第九条 公路路产管理机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时,应当使用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