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财发〔201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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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属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2号)、《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7〕94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威海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0日
威海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2号)、《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7〕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市属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管理规范;
(二)拟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做好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四)批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五)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监管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
(二)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并及时上交国库;
(三)提出本单位及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四)组织本单位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五)批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六)对本单位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三)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全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全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 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十条 市属国有全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按《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
第十—条 非公益类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20%,公益类国有独资企业当年净利润可先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仍有余额,则按余额的20%上交。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全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第十五条 其他需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从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规划,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省和市有关调控政策及其要求;
(三)上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四)市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