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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2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保持不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运作水平,按照“政府跟着市场走,基金跟着项目走”的理念,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做好“创新绿色、动能转换优存量”和“着眼未来,高端引领扩增量”两篇文章,着力推动传统产业弯道超车、新兴产业换道超车,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潍坊市政府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或增资的方式与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应围绕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要求,聚焦特定领域和行业。
对符合潍坊市基金投资条件的项目,可设立项目基金支持。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基金的管理方式参照子基金执行。
引导基金可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市内企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直投”)。
第四条引导基金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可择优参股财政部出资的符合潍坊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级基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项目导向、灵活安全”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一)政府引导。聚焦潍坊市“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有效发挥引导基金杠杆放大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支持产业发展,支持投早、投小、投科技,培育壮大新动能。
(二)市场运作。引导基金委托给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市场化管理,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干预。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或增资子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的募投管退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三)项目导向。基金设立按照“先有项目,后设基金”的思路,切实提高基金的落地性,基金投资主要围绕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重点支持、招引强链补链延链企业、项目,努力实现引导基金政策目标与基金管理机构商业目标的统一。
(四)灵活安全。以提高基金落地性为目的,不追求基金设立规模,完善引导基金出资、返投、让利政策,提高政策灵活性,提高机构合作积极性。以风险控制为着眼点,健全预警、纠错、容错、绩效评价机制,确保引导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第六条子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工商注册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市级有关部门在引导基金管理中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策制度设计,筹集和拨付引导基金,选择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相关政策及基金管理运营进行审计监督,对政策性基金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三)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市属企业牵头或参与相关产业领域基金筹划设立工作;
(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与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的沟通对接,协助做好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负责对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调做好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依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提供拟上市企业项目名单等;
(五)相关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产业领域基金筹划、设计、组建,协调引导基金出资事宜;依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提供有关行业企业名单信息。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探索建立引导基金管理团队跟投机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工作,每年按预算编制要求拟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按投资进度安排引导基金出资;
(二)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三)对拟参股增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增资)谈判,签订基金合同(含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下同);
(四)对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
(五)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以向子基金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观察员或其他有效方式,监督子基金投资;
(六)负责引导基金直投业务;
(七)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八)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九)建设引导基金项目库,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项目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咨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十)定期组织有关产业企业项目路演,逐步成为具有一定区域知名度的路演活动平台;
(十一)建立企业股权投资价值分析和风险分析框架指标体系;
(十二)组建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业内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撑和在项目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过程中的专业指导作用。
第九条组建潍坊市引导基金产业投资联盟,加强与银行、券商、中介机构等合作,提升投贷联动、投保联动等投后综合性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加强与山东省引导基金、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的合作,按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基金,形成出资合力、投资合力、招商合力。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可根据其运作管理和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以注册资本金形式拨付的引导基金不纳入计算范围)。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按基金合同约定收取。
第三章 投资领域及原则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聚焦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等领域,重点锚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产业链进行投资,努力实现强链、补链、延链。
(一)支持制造业做大做强。助力以机械装备、高端化工、汽车制造、纺织服装、造纸包装、高端铝业、精密铸造、食品加工为主的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聚焦以声光电和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动力装备、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航空航天为主的新兴产业壮大发展,助推以机器人、高能电池、前沿新材料、合成生物学、激光雷达、磁悬浮、元宇宙等为主的先导产业的探索布局;
(二)支持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建设。以创新提升“诸城模式”“潍坊模式”“寿光模式”为统领,重点支持预制菜产业、现代种业发展;
(三)支持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突出发展硬科技,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支持创新型企业和重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四)支持双招双引。围绕建立“六个一”平台招引机制,支持设立产业基金,集中资源力量,推动科创产业招商实现新突破。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发起设立天使类、创投类、产业类、并购类等子基金,根据基金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差异化安排出资。
对天使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40%,基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
对创投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25%;
对产业、并购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20%。
第十四条对高校院所、科技龙头企业主持研发的具有原始创新、源头创新、集成创新特点,有较好的产业化发展前景的拟转化科研项目,引导基金可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种子基金进行投资支持。对种子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50%,基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
第十五条支持县市区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设立项目基金。对项目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10%。项目基金中非项目关联方的社会出资人合计出资应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0%。
第十六条省、市、县三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之和依据省有关政策执行,其中,天使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60%,农业、海洋产业类基金及创投类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50%,其他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40%。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直投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可采取灵活方式投资市内企业、项目,对单个企业、项目的直接投资数额不超过1000万元,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以自有资金按照不低于单笔引导基金直投金额的20%进行跟投,鼓励直投管理团队相关人员跟投。
引导基金直投总额度不超过累计拨付引导基金规模的20%。
第十八条子基金可跨产业开展投资,跨产业投资比例控制在基金规模的40%以内。
第十九条子基金投资潍坊市内企业、项目的额度应不低于潍坊市引导基金及国有企业出资额。
在基金存续期内,以下情形可视为市内投资:
(一)投资的市外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往潍坊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
(二)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市内企业、项目的;
(三)投资的市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将生产研发基地或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潍坊的;
(四)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的其他基金对市内企业、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从市外引入符合招商引资政策鼓励引进的企业、项目的。
投资潍坊市内项目的额度和可视为市内投资的额度统称为子基金的返投额度。
第二十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按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支持县市区引入天使类、创投类、产业类、并购类等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打造金融(基金)小镇或聚集区。
第四章 设立决策
第二十二条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工商注册不少于3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不低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标准,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后续融资等增值服务;
(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彼此之间至少合作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管理机构或核心人员累计实际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少于3支,累计管理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10亿元(设立天使基金的,累计管理天使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已退出的成功投资项目不少于5个(不含项目基金及投资项目);
(五)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新设立的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满足第二十二条关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潍坊工商注册,参股的国家级基金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除引导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
(三)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和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基本确定;
(四)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和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五)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申请引导基金对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进行增资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投资方向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二)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增资方案,且增资操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基金工商注册地迁到潍坊,增资的国家级基金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1%。
第二十六条子基金完成认缴额度70%的投资进度前,子基金管理机构不能再次申请引导基金出资同类型基金。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拟设立子基金的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出资架构、基金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托管银行意向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按内部程序进行决策,不得委托子基金管理机构代为撰写尽职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已决策拟参股或增资的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参股或增资的子基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经内部程序决策同意后,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协议谈判,签订基金合同。
第三十条子基金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以及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核准的基金设立方案制定基金合同,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十一条子基金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子基金的各出资人只能以货币出资,不能以资产出资。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子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合同中约定,当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十四条子基金按具体项目进行收益分配时,管理机构收取的利润分成应当设置相应的钩回机制。
钩回机制指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获取的收益分成在分配时按一定比例留存在子基金,待确保其他出资人收回出资后再进行实际分配;若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基金清算时不能收回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已获取的收益分成退回其他出资人,以弥补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五条子基金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从子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
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在让利后,原则上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三十六条引导基金可以适当让利,让利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让利应以引导基金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引导基金本金;
(二)引导基金只对管理机构让利,不对其他社会出资人、财政性出资让利,不对单一项目让利(项目基金除外);
(三)引导基金让利仅限于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资收益的让利。
第三十七条根据子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采取差异化政策,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全部或部分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
(一)对天使类、种子类基金,基金投资额度达到本办法规定返投额度的,让渡50%增值收益;返投额度达到1.5倍的,让渡80%增值收益;返投额度达到2倍的,让渡全部增值收益;
(二)对创投类、乡村振兴(含现代农业)类基金,基金投资额度达到本办法规定返投额度的,让渡40%增值收益;返投额度达到1.5倍的,让渡50%增值收益;返投额度达到2倍及以上的,让渡60%增值收益;
(三)对产业类、并购类基金,基金投资额度达到本办法规定返投额度的,让渡30%增值收益;返投额度达到1.5倍的,让渡40%增值收益;返投额度达到2倍及以上的,让渡50%增值收益;
对政府主导的投资期限长、收益率低的项目基金,引导基金可全部让利;
(四)鼓励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自参股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含)内购买的,引导基金可以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上的,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
对天使类、种子类基金,自工商注册之日起4年(含)内购买的,引导基金可以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4年以上的,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明确不需要引导基金让利的,引导基金不再让利;
(六)本办法出台前已设立基金按原让利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引导基金直投可视情况将部分收益让渡给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九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引导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四十一条引导基金、子基金应由银行进行托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托管银行签订引导基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自主选择,优先选择对潍坊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银行,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四十二条子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山东省地方性商业银行;
(二)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三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暂停支付等措施,并立即向市财政局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告。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子基金完成工商注册后,应向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基金设立方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要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统计报表,每半年提交基金运行简要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报告。
第四十六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按季度汇总引导基金、子基金运行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并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报告。
第四十七条引导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公开上市的流动性证券、期货、期权、远期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固定收益型(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二)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八)境外投资(境内项目到境外上市的除外);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偏离政策投资方向或存在明显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等违法违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十九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及时掌握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按照穿透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追踪检查基金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关注基金关联交易投资、项目重大资产变动等情况。当子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其基金运作、投资业绩和返投完成情况进行分类合作。对履约尽职,业绩突出的子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后续设立子基金的优先合作机构;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基金管理规定或不按约定履行基金设立、出资、投资、返投义务,导致引导基金退出或子基金被迫中止运营、清算的子基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