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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3〕91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有关高校主管部门:

为更好地加强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服务,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22〕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5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对2022年印发的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指南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指南(2023年版).doc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23年4月10日


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指南
(2023年版)

一、评审依据
(一)评审政策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0〕100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本科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69号);
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
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双肩挑”人员和职称评审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1〕86号);
5.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职称评审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1〕32号);
6.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22〕23号);
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5号)。
(二)评审标准
1. 《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1号);
2.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2号);
3.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3号);
4. 《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4号);
5.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5号);
6. 《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评价标准》(2017年版);
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
(三)评审办法
1.《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
2.《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
二、高校制定职称评审工作规程
高校应组建本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对职称评审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校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1. 高校应依据《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修订完善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
2. 本科院校应根据《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1号)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3. 高职院校应根据《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2号)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4. 高校制定或修订的教师职称资格条件、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文件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5. 高校制定或修订的教师职称资格条件、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应报主管部门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6. 高校将职称资格条件、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在校园网公开发布。
7. 高校制定下发年度评审通知,明确岗位设置、评审标准、申报流程、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监督和投诉举报受理渠道等。
三、申报渠道及流程
高校通过江苏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上的“江苏高校职称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在线申报、特定人员预审、评审结果备案、职称证书打印等功能。
1. 个人申报。申报人根据高校年度职称评审申报通知,按规定向学校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院系推荐并公示后报本校职称管理部门。
2. “双肩挑”人员核准认定。高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到省、市相关部门为“双肩挑”人员办理核准认定手续。其中,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核准;省属高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省管干部)、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副职以上领导以及二级教学、科研、教辅机构专职党务岗位领导,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属高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省管干部)、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副职以上领导以及二级教学、科研、教辅机构专职党务岗位领导,报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3. 在线提交。高校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点击“单位办事”项下“人事人才”栏目,进入高校职称管理系统,上传真实性承诺书、经核准备案的高评委会专家库,录入本校职称申报人员信息和预审对象所需佐证材料,在线提交预审。
4. 网上预审。省教育厅在线对高校管理人员申报高校教师系列(教学、科研)高级职称、高校校级领导及其在本校工作的直系亲属申报职称进行资格预审,重点审查是否属于经核准备案的“双肩挑”人员、是否按岗申报。资格预审结果5个工作日内在线反馈高校。
四、高校组织评审
高校结合本校实际组织开展思想品德考核、教学考核、同行送审、学科组评议、高评委会审定等各项工作。
1. 组建年度评审委员会。高校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5名专家,组成年度评审委员会。实际参加投票人数不得少于抽取专家数的三分之二,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0%。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1人,实际参加投票人数不得少于抽取专家数的三分之二,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0%。
评审专家库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0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0%。评审专家库一般包含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两个子库。主任委员库应当由10名以上本职称系列(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组建专家库存在困难的高校,可通过“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提供的全省高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随机抽取组建。
高校组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入选专家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人员比例应符合相关文件要求。评委会备案有效期满换届,评审专家库相应进行调整的,新入库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专家库总人数的1/3。
2. 评前公示。高校职称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业绩成果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高校校级领导及其在本校工作的直系亲属、“双肩挑”人员申报的岗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应单独公开展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学科评议组评议。学科评议组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申报的教学、科研业绩及其他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评价,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学科组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方可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
抽取的学科评议组专家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和学科,必须覆盖所有参评人员的专业领域和学科。
4. 评委会审定。评委会对学科评议组评议结果审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通过评审。
5.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评审结果备案
高校应在职称评审结果公布1个月内,由本校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登录高校职称管理系统,提交学校公布评审(或认定)结果文件和评审工作总结,实现职称评审结果的在线备案。
1. 职称管理系统中备案的相关信息是高校教师职称认定的重要凭据,事关广大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高校职称管理部门应认真对待,安排熟悉职称政策、责任心强的专人填报备案所需的各项数据和文书材料,确保上传信息真实、准确。
2. 省、市属高校在职称管理系统中的备案对象为纳入本单位总量管理的在职在岗人员。民办高校在职称管理系统中的备案对象为依法与本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单位全职工作的人员,民办高校的申报承诺书中应对此加以说明。
3. 高校同一年度在职称管理系统中上传备案信息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每次上传可包含高级、中初级两个批次。各批次报备的通过人员及数量,应与该批次上传的结果文件中通过人员及数量相吻合。
4.每批次上传的评审工作总结,应是本批次评审(或认定)情况的全面概括,须包含基本情况、评委会组建及专家构成、评审(或认定)工作部署及实施、公开公示情况、举报申诉处理情况等主要内容,“双肩挑”人员、思政教师职称申报情况应单独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