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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参照执行《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参照执行《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国资综〔2020〕77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国资办: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国企商务招待管理,经研究,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标准统一参照《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执行,市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参照执行<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国资综〔2019〕51号)同时废止。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制定调整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4日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各中央金融企业: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按照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2020年3月9号


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商务招待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务招待是指国有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应遵循依法依规、从严从紧、廉洁节俭、规范透明原则。

第五条  商务招待活动主要包括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等活动。

第二章  商务宴请

第六条  国有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原则上安排在国有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宾馆,不得安排私人会所及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高消费场所。

第七条  国有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不得提供高档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超过500元。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地区实际情况,分级分档确定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陪餐人数可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国有企业商务宴请应当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招待对象、招待费用等情况。不提供宴请清单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章  接待用车和住宿

第十条  接待用车是指为接待对象便利出行提供的车辆保障服务。

第十一条  接待用车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调配、规范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十二条  商务招待确需安排住宿的,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一般均应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对特别重要的人员可安排普通套间。

第四章  纪念品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因商务招待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

第十四条  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名贵土特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