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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工信规〔20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工信规〔202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加快培育优质制造业企业,提升福建省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带动福建制造走向全国乃至全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乃至全球前列的制造业企业或工业产品,包括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第三条  坚持企业自愿申报、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等原则,适时发布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名单,引领和带动更多的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单项冠军发展道路。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申报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主体应当是在福建省内生产经营的省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工业龙头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申报“单项冠军企业”的,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应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70%以上;申报“单项冠军产品”的,对该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作要求。

  填报的细分产品分类,原则上参考《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填报,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二)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

  (三)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以申报产品销售量计算)位居全国前5位或全球前10位。

  (四)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

  (五)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重视研发投入,拥有一项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设立了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

  (六)企业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

  (七)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八)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境事故,无严重违法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省工信厅参照国家单项冠军遴选重点领域,确定年度单项冠军培育遴选重点领域。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生物技术、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人工智能、先进通信网络、氢能装备制造等未来产业中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产品)。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申报书(见附件)。

  (二)近三年申报产品市场占有率说明材料(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证明)。申报“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须提供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70%的说明材料。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审计报告(应包含研发费用情况)。

  (四)企业设立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

  (五)企业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权材料;

  (六)企业拥有的标准制定、知识产权、质量认证、品牌荣誉等相关材料及目录。

  (七)企业认为有助于参评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申报企业按通知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向所在地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主管部门报送,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向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报送。

  第八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主管部门、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根据遴选条件和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查验,择优推荐,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信厅。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主管部门、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对初审的结果和推荐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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