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财规〔20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金融司,财政部厦门监管局。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印发

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特殊情形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委托运行,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第二章 救助基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牵头厦门银保监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成立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

(三)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基金管委会确定的重要事项。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依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展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工作;

(二)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三)按规定向社会公告救助基金有关情况;

(四)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可以作为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救助基金运行管理。基金办负责对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和合同约定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厦门银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缴纳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以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市医保局负责协助或指导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垫付抢救费用的数额。

市民政局负责对殡葬机构收取丧葬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

第三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六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厦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七条 每年7月1日前,基金管委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在财政部会同银保监会确定的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范围内,确定厦门市具体提取比例。厦门市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基金办暂停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

第八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转入救助基金账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单独收缴。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将本市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划转至救助基金账户。

第九条 市级财政向救助基金安排临时补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拨付。

第四章 救助基金使用

第十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十一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且同时具有下列两种情形的,适用一次性困难救助:

(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劳动力;

(二)受害人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应报经基金办批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抢救受害人。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初审确定要延长抢救期的,由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基金办同意后垫付抢救费用。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服务按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核算。

丧葬费用以殡葬机构按照市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基本殡葬费用核算。垫付的丧葬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按照厦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的总额。

受害人死亡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受害人伤残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具体救助金额由基金办根据受害人应承担抚养、扶养、赡养责任的家庭成员人数及伤残等级确定。

第十三条 发生本细则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向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救助网点申请。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救助网点联系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符合垫付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受理网点出具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第十四条 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垫付申请书;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说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抢救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抢救费用清单,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或收费印章,同时在抢救费用清单和医疗票据上注明垫付事实。

第十五条 发生本细则第十条所列情形,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自收到公安机关《尸体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害人近亲属凭亲属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救助网点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遗体的丧葬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殡葬服务机构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殡葬服务机构依法完成殡葬服务后,联系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垫付丧葬费用。

第十六条 可以确定受害人身份的,需要垫付丧葬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垫付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受害人身份证明;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四)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遗体运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无法确定受害人身份的,需要垫付丧葬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殡葬服务机构填写的垫付申请书;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说明;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四)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遗体运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发生本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需要一次性困难救助的,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救助网点申请。

第十九条 需要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受害人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等可以证明受害人有抚养、扶养、赡养责任的材料;

(四)具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残鉴定结论;

(五)其他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收到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

(一)是否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抢救费用垫付款划入医疗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费用垫付款划入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决定不予垫付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垫付理由,并书面告知处理该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收到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提请基金办研究决定,基金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同意给予救助的,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抢救和丧葬费用垫付进行核查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殡葬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申请人、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基金办协调解决,必要时报经基金管委会研究解决。

第五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接收救助基金资金;

(二)制作、发放宣传材料,积极宣传救助基金申请使用和管理有关政策,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申请使用救助基金提供便利;

(三)受理、审核垫付抢救费、丧葬费限额以下申请和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并及时垫付抢救费、丧葬费或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

(四)依法追偿垫付款,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通报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信息;

(五)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

(六)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至基金办;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至基金办,并接受基金办的年度考核、监督检查;

(七)建立符合厦门市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建立数据信息交互共享机制,规范救助基金网上申请和审核流程,提高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效率;

(八)设立热线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受理、审核垫付申请;

(九)基金办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救助基金有关政策文件;

(二)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电话、地址及救助网点信息;

(三)救助基金申请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四)救助基金筹集、使用、追偿和结余信息,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五)基金办对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结果;

(六)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

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救助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账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由基金办管理,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得用于担保、出借、投资或者其他用途。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救助基金年终不足的,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七条 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细则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