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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7〕10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 国办发〔2017〕48号),大力推进我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农牧业有机结合和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总体部署,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健全制度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持续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环境特点,结合不同规模、不同畜种养殖场的粪污产生情况,因地制宜推广经济适用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实现粪污就地就近利用。根据粪污消纳用地的作物和土壤特性,推广便捷高效的有机肥利用技术和装备,做到科学还田利用。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以畜牧大县和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突出生猪养殖污染治理,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坚持试点先行和整体协调推进相结合,积极探索整县推进模式。

  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控畜禽养殖总量,大力推行规范化、标准化养殖,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查处畜禽违法养殖和污染环境行为,坚决防止“污染-整治-回潮-再整治”的恶性循环。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和壮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场主体。

  (三)工作进度安排和主要目标

  2017年,制定出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及相关技术指导意见,组织开展试点示范,强化宣传培训,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0%以上。

  2018年,以新罗、福清、上杭、永定、武平、长汀、南安、南靖等畜牧大县和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全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2019年,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以上。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县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2020年,基本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基本形成,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基本解决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问题。

  二、主要任务

  (四)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根据土地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量和养殖规模,以地定畜、以种定养,使种养业在布局上协调,在规模上匹配。加强规划引导,严控生猪养殖总量,做强家禽产业,加快牛羊兔发展,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绿色发展。畜牧大县要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精准规划引导畜牧业发展。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区域,要调减养殖总量。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环保厅

  (五)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支持规模养殖场发展生态养殖,改造圈舍设施,提升集约化、自动化、现代化养殖水平。以生猪养殖为重点,按照“逐场排查、逐场改造、逐场验收、逐场达标、逐场销号”的要求,对所有生猪规模养殖场开展以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改造。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环保厅、发改委、财政厅、质监局

  (六)促进畜禽粪便肥料化利用。根据畜禽养殖饲养量,布局建设配套有机肥加工厂和好氧堆肥发酵场所。加大财税、用地等扶持政策力度,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畜禽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加强畜禽干粪加工、有机肥生产企业管理,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实施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开展柑橘、茶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创建,支持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积造和施用有机肥,集成推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每年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100万亩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质监局

  (七)提升沼液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建设完善沼液储存运输配套设施,在消纳地设立储液池(罐),铺设喷灌管网,配置沼液运输车辆,解决沼液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制定推广沼液利用技术规范和检测标准,并通过技术培训、上门服务等方式加强指导推广。积极培育沼液配送服务组织,解决沼液异地消纳问题。支持沼液服务组织开办有机肥、液态肥加工、统一施肥施药、储运设施建设管护等业务,为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环保厅、质监局

  (八)拓展畜禽粪污多元化利用。推动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能源化、规模化、专业化沼气工程建设,支持发展规模化大中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促进沼气沼肥的高值高效综合利用。支持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化企业生产沼气、生物天然气,优化沼气工程设施、技术和工艺,引导大规模养殖场在生产、生活用能中加大沼气或沼气发电利用比例,提高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利用效率。支持利用家禽粪便无污染燃烧发电,利用畜禽粪污堆制发酵后栽培食用菌,采用畜禽粪污经微生物发酵处理后用于牛床垫料或有机肥原料。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电力公司

  (九)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防止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老场进行改造升级的,要督促其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并纳入环保日常监管范围。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农业厅

  (十)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严格落实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对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实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赋予统一身份代码。围绕养殖生产、粪污资源化处理等数据链条,建设统一管理、分级使用、数据共享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信息直联直报平台,建立台账制度,实现精准及时监管。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严格监管。改革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环保厅

  (十一)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商务、物价、农业部门要加强市场调控,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肉类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做好预警预报,制定完善稳定肉类供应的应急预案,维护市场供应稳定。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环保厅、商务厅、物价局

  (十二)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粪污资源化利用不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如已获得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等称号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

  责任单位: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