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规资规范〔2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规资规范〔202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6日
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是指按照全市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在重庆市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相关成果。
第三条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工作,依法对成果的提供、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财政投入完成的,以及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并参照制定区县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单位(以下简称“成果保管单位”)设立测绘成果分发窗口,具体负责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使用下列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重庆市行政区域内1:5万、1:1万、1:5000、1:2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属自然资源部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五)重庆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站网观测数据;
(六)其它应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需要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成果保管单位办理手续并领取有关成果。
应急保障工作所需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按《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国测法字〔2007〕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的企业或组织以及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使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按国家和重庆市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由使用单位直接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八条 申请单位申请使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提交如下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法人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应的保密管理机构、制度和设施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家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一);
(五)《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二);
(六)单位介绍信;
(七)任务来源证明文件(如生产任务书、项目批准文件、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八)相关资质证书(任务来源涉及资质要求的,须提供此项);
(九)项目组织方证明文件(附件三,因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需要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需提供此项);
(十)本单位有效期内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持证人身份证原件(申请绝密、机密或一年内累计申请三次及以上秘密成果的须提供此项);首次申请并无该证书的单位须参加最近一次国家或重庆市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涉密人员上岗培训,并获得证书;
(十一)重庆市外测绘单位申请使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用于测绘活动的,应当提交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须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需求和安全保密管理要求,实行分层级审查、审核、审批制。由经办人审查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理性,需进行现场保密条件检查的,应组织现场保密检查;经办人审查通过后报业务办理处室负责人审查复核,根据审查实际需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会审,决定准予使用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围及内容;复核审查通过后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出具《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告知申请单位(附件四)。
第十一条 成果保管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进行数据的处理与分发,应建立规范的成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保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手段,实行可追溯管理。所采用的保密技术手段须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成果保管单位每半年应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成果分发清单,分发记录应统一纳入测绘成果监管体系。
第十二条 被许可使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到成果保管单位办理使用手续,领取成果。
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第十三条 成果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一)建立健全涉密成果保密管理机构、制度和设施设备,并根据成果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成果使用单位对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申请、使用应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定期开展自查,接受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完善保密组织机构,加强涉密人员管理,签订保密责任书,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保密培训,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所领取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遵循“一事一用”原则,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用途使用,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提供;
(五)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基础上生成的项目成果及衍生产品未进行脱密处理前,其密级不低于原成果;不得擅自复制所领取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确需复制的,应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许可,并加强内部建档和跟踪管理,就有关情况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介质接入互联网使用,确保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七)应当在利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所形成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八)成果使用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 成果使用单位应于项目完成半年内主动对所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载体进行销毁。成果使用单位履行清点、登记后,将成果送交保密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并将销毁凭证及清单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对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属于成果保管单位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追究责任;
属于成果使用单位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保密管理部门或国家安全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暂停受理其成果使用申请,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属于测绘资质单位的,视其情节严重,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7〕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
2.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3.项目组织方证明函
4.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附件1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
编号:渝测成20 X X-XXXX
申请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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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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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审批单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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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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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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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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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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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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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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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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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
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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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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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
代表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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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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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负责保密资料管理的机构或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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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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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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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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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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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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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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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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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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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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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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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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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资料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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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范围、精度、数量及成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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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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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承诺的事项。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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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密
管理机构
(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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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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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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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申请表一式填写二份,报送申请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2、本申请表可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下载。
附件2
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编号:渝测成20 X X-XXXX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使用单位;提供的“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保密机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直接使用者,涉密成果仅限用于申请使用的目的或项目,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或者留存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在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应当依法申请销毁。
四、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告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所掌握的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依法申请销毁,或移交给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涉密成果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存储处理涉密成果的计算机和网络要按照国家要求采取安全防控措施,不得连接无线设备和非涉密存储介质,不得接入互联网使用,确保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六、利用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家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秘密等级。
七、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每年要至少开展两次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密形势和防范知识技能全员培训,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的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密检查工作。对有不符合保密要求、不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整改不到位的用户,将暂停提供涉密成果。
八、用户若违反上述保密要求以及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保密管理部门或国家安全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测绘资质单位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九、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内容以成果资料交接单为准),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主管部门和用户各执一份。
以下声明由使用单位法人手写:
上述内容已知晓,我方将严格按要求使用和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否则将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
申请使用单位(签章):
法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项目组织方证明函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兹证明, 单位因 项目,需使用如下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1、
2、
3、
(可根据申请内容扩展)
所申请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单位(成果使用方),具备管理国家秘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条件和能力,符合国家对秘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的相关要求;我单位将严格监督 单位(成果使用方)依法履行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保密安全责任, 在 项目完成后监督 单位(成果使用方)依法履行国家秘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销毁程序,并将成果销毁的情况反馈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特此证明
项目组织方(签章):
法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渝测成准【20XX】XXX号
经过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准予你单位使用所申请的(渝测成201X-XXXX)下列基础测绘成果,请持本决定书到成果保管单位: 办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手续,特此通知。
测绘成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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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范围、
精度、数量
及成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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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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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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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使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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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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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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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密;□机密;□秘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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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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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水印;□文件智能锁;□图形金甲;□添加保密号;□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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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保管单位联系电话:023-67033390。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19-08-30 来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一、为什么要修订《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原重庆市规划局2017年12月出台了《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渝规发[2017]133号),有效规范了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和有效利用。2019年,为适应新的管理和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精神,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了《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二、《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三)《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
四、主要内容
《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7条。阐明了制定目的和依据、成果定义、适用范围、机构职责、成果内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成果分发、成果领取、使用要求、成果销毁、举报处理、行为监督、附则,并附4个附件。
(一)对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了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对于基础测绘的定义,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因此,《办法》所称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是指在重庆市范围内通过基础测绘获取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二)规范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另行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可参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国测发〔2017〕12号)执行。
(三)明确了分级管理的原则
根据基础测绘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办法》明确,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工作,依法对成果的提供、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财政投入完成的,以及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并参照制定区县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四)规定了能申领使用的成果内容
《办法》规定了需要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才能领取使用的成果内容。
根据《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办法》提出了在重庆市范围内可分发的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其他应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主要包含6大类:一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二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1:5万、1:1万、1:5000、1:2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三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是属自然资源部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五是重庆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站网观测数据;六是其它应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五)明确了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依据《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的法人单位。同时,《办法》规定了申请使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单位需满足3个基本条件:一是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二是申请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三是要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办法》还规定了申请单位申请使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需提交的包括《国家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在内的11项材料,主要包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保密管理机构制度和设施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国家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单位介绍信、任务来源证明文件、相关资质证书、项目组织方证明文件、《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这11项材料是在《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正渝规发[2017]133号)的基础上,根据自然资源部放管服要求,删减了一项材料要求:取消了《国家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的提供。
(六)明确了申领办理的程序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监督管理,保障成果的可追溯性,《办法》提出了“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以及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需要办理的程序。申请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需求和安全保密管理要求,实行分层级审查、审核、审批制。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出具《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告知申请单位。
《办法》还提出了应急保障工作中需使用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应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国测法字〔2007〕13号)执行,涉外企业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明确了成果使用的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被许可使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到成果保管单位办理使用手续,领取成果。依据国家对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的相关要求,对成果使用单位做了具体要求,从保密管理机构、制度、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成果使用要求等具体情况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对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无偿使用及有偿使用的情况做了具体规定。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八)明确了成果销毁的要求
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被许可使用人只能用于被许可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使用的目的或项目结束后,需按照有关程序及时销毁,由专人核对、清点、登记、造册、报批、监销。《办法》明确成果使用单位应于项目完成半年内主动对所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载体进行销毁。《办法》对销毁程序也做了要求,即成果使用单位履行清点、登记后,将成果送交保密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并将销毁凭证及清单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九)明确了施行起始时间
《办法》自2019年8月16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7〕133号)同时废止。
最后,附4个附件:包括《国家秘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项目组织方证明函》《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