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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浙价服〔2014〕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促进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工作的作用,缓解停车难、行车难矛盾,按照《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316号令)和省治堵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治堵办〔2014〕2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停车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各地要坚持市场化方向,积极推进停车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停车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各类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经营者根据停车供需状况自主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有偿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的停车服务收费,试行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自主定价。

  二、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引导消费者合理利用停车资源

  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应针对不同性质、区域、类型、时段、对象的机动车停放,实施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

  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停车收费差距。各地要根据交通发展及道路路网分布状况,合理调整停车收费分级区域,适当扩大中心区域与城区外围、道路内外的收费差距,促使车辆向道路外、地下及城区外围分流。根据不同时段的交通流量变化、停车需求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