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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26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 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 省委编办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一月)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 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由政府负责其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三、补偿渠道

  (一)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3.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办法补助。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四、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落实政府专项补助

  1.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规定执行。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经费通过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解决。县级政府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3.2011年起,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各级政府要足额落实补助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分档予以补助。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结合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情况,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服务数量和质量核定补助。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6.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足额安排。

  (二)医疗服务收入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合并项目内容具体规定后,由省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另行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实行先预拨后结算,保障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经常性收入和支出的项目和内容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执行,各设区市、县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本意见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卫生厅备案。工资总额要按照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服务取得的净收入,超过核定部分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相关人员,具体比例由当地财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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