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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17〕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增殖放流的质量和效果,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进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化

(一)科学确定增殖放流地点。增殖放流地点应选择无污染或污染程度较轻、水质达到渔业水质标准、饵料比较丰富、水流比较平缓的水域。每年增殖放流活动地点应相对固定,多点分撒放流,并可结合实际,建造放鱼船等流动放流平台。

(二)科学确定增殖放流物种。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该水域自然分布的种类原种或其子一代;在水库增殖放流的种类必须是适应该水域环境条件的长江水系自然分布的种类。禁止放流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1号)中不同水域增殖放流适宜性评价表,结合本地天然水域鱼类种群分布情况,确定放流物种。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三)科学确定增殖放流数量。应根据增殖放流时间、地点、品种、规格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等情况,确定增殖放流的数量,以提高增殖放流的成效。

(四)科学开展增殖放流评估。可根据现有工作基础、技术条件和增殖放流品种特点等,委托有关技术部门和科研机构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客观评价。组织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的基础调查和动态监测,科学评估并及时防控增殖放流的生态风险。

二、推进增殖放流活动规范化

(一)规范增殖放流苗种来源。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苗种,须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市水产原良种场审定委员会应对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生产(供种)能力进行评估。可采用招标或者议标等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放流苗种生产单位。提供经济物种的,应当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提供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要对区域内供苗单位进行全面登记和清理整顿,依托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采集系统完善供苗单位信息库,建立供苗单位“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供苗单位在招标时要予以排除。

(二)规范增殖放流苗种检疫。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严禁从有严重疫情的水体选取放流苗种。组织项目招标时,应将增殖放流苗种质量检验检疫要求列入招标文件中。重庆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中央和市级资金增殖放流水生生物的检验和检疫工作,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资金增殖放流水生生物的检验和检疫工作。

(三)规范增殖放流方式方法。要树立保护和关爱水生生物的理念,采用文明方式进行放流活动。按照《重庆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 50/T 458—2012),采取适当的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流水生生物的损害。放流要贴近水面放流,有条件的可采用滑道等设施,减缓苗种受水体冲击,减少机械性损伤,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流方式,确保放流效果。要简化增殖放流活动程序和现场布置,及时做好放流活动时塑料袋、泡沫箱等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工作,维护好增殖放流水域和周边环境。

三、推进增殖放流活动有序化

(一)加强对增殖放流专项资金的监管。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公开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严格依照程序,自觉接受监督。放流的水生生物种类、数量、规格等要向社会公示,并邀请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增殖放流应在公共水域实施,放流苗种不得投入已经承包经营的水库、江河等,更不得投向人工养殖鱼塘;严格增殖放流专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防范廉政风险。

(二)加强对社会单位和个人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管。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对放流的区域、时间、品种、数量、规格等,应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对放流苗种和成效的跟踪监管。为加强已放流苗种的保护,杜绝“随放随捕”,在必要时,可对放流相关区域划定特殊保护区,明确临时禁渔区和禁渔期,实行渔政跟踪执法和鱼情跟踪监测,对放流苗种实施持续保护。

四、推进增殖放流活动社会化

(一)提高放流主体的广泛性。积极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参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6〕33号)精神,规范放流行为。

(二)扩大增殖放流的影响力。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