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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综〔2023〕4号


各区(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3日


青岛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住房保障计划、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组织做好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对支出进度以及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和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市级财政投资的租赁住房的维修、运营管理等相关支出。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债务还本付息等支出。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老旧小区水电气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以及房屋公共区域修缮等支出。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用于鼓励和支持各区(市)推动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奖补资金。

(五)中央、省、市确定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可以直接支出,也可以根据支持内容不同,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七条  补助区(市)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中,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按照各区(市)年度租赁住房筹集套数(面积)、租赁补贴户数、规定的补助标准等因素进行分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区(市)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结合绩效评价、财政困难程度、示范项目情况进行分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按照《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提前做好评估论证、项目申报、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报的资金预算,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平衡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并在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财政预算后20日内,正式批复专项资金预算。转移支付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提前下达相关区(市)。



各区(市)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督促各区(市)和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按时完成年度计划。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