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国高端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科外专〔2019〕173号
各区科技局,各外国人聘用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高端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高端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切实提高外国高端人才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大力引进、留住、用好我市急需的“高、精、尖、缺”外国高端人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引才引智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国高端人才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践行“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战略思想,聚焦我市加快“一基地三区”建设的发展需要,大力推进外国高端人才引进、管理、使用和服务工作,努力形成重点突出、运行有序、特色鲜明、保障有力的工作模式,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战略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工作措施
(一)大力聚集外国高端人才
1.精准掌握岗位需求。紧密围绕我市实施重大战略的需要,定期收集、分类、汇总基础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社会治理等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承接单位引进外国高端人才的岗位需求,为有针对性的引进我市急需的“高、精、尖、缺”外国高端人才创造条件。
2.及时发布引智信息。广泛联系并积极借助海外有影响力的媒体网站,面向海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及时发布我市的建设发展成就、引才引智政策及外国高端人才需求,引导海外人才特别是外国高端人才进一步聚焦天津、关注天津。
3.大力开展人才推荐。积极发挥我市海外人才工作站等海外引才引智协作机构,以及招才引智专员的作用,大力实施“以才荐才”的推荐模式,切实落实人才中介机构的奖励政策,大力引导有关各方有针对性的为我市推荐相关领域的外国高端人才。
4.积极组织对接活动。充分利用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中国外籍人才招聘会、京津冀外籍人才交流洽谈会,以及“津洽会”、“华博会”等招才引智平台载体,组织我市用人单位与外国高端人才开展对接洽谈。支持帮助重点用人单位采取网络对接洽谈、小团组境外寻访洽谈等方式,定向对接急需的外国高端人才。
(二)切实加强聘用管理
1.规范经办程序。按照“一制三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严格规范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程序,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减少审批要件、压缩经办时限。
2.加强窗口建设。制定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经办窗口设立及管理办法。根据外国高端人才聘用单位的分布情况,合理布局许可经办窗口,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职责权限、实施经办手续。及时公布窗口信息和许可经办指南,为外国高端人才及其聘用单位就近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3.强化合同管理。对经充分沟通达成聘用意向的外国高端人才,由聘用单位对其政治倾向、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有无犯罪记录等背景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提请市有关部门通过必要程序对背景情况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与外国高端人才签订标准工作合同(聘用协议)文本,明确工作时间地点、具体职责任务、专家薪酬职位、双方权利义务、绩效考核方式、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为切实维护聘用双方合法权益创造条件。
4.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我市聘用单位实际需求,积极为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外国高端人才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外国高端人才邀请、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和永久居留推荐等相关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手续经办服务,切实满足我市聘用单位聘请外国高端人才的实际需求。
5.优化配套制度。制定并实施外国高端人才绿色通道制度,以及包括容缺受理、异常审批、落地签证等在内的外国高端人才经办手续特事特办制度,依法合规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及入出境提供便利。
(三)加大日常管理力度
1.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完善并实施来津工作外国高端人才岗前培训制度,明确岗前培训的重点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及责任分工,帮助外国高端人才充分了解国家及我市的法律法规、文化习俗、生活环境,以及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合作任务等情况,引导外国高端人才尽快熟悉环境、融入天津、发挥作用。
2.完善信息提示系统。完善在津工作外国高端人才动态管理提示系统,及时对外国高端人才办理工作许可的延期、变更、注销、补办等手续予以提示提醒。
3.落实抽检核查制度。定期按比例组织对经办窗口的办理事项进行抽检,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等相关制度的实施进行全面核查,确保许可经办等各项手续依法、合规、高效落实。
4.实施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并发布在津外国高端人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应对程序,切实提高处置应对的及时性、有效性。指导并推动重点聘用单位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四)强化联合监管机制
1.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在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官网公布举报平台及举报方式,鼓励社会各界对在津外国高端人才及其聘用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2.开展联合检查工作。市科技局会同市公安、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