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宜春市中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宜府发〔2017〕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加快中医药发展战略部署,抢抓发展机遇,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实施精准发力,突出抓好产业链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把中医药产业打造成强攻工业的支柱产业,全面振兴“中国药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1、扩大中药材种植、养殖,对新增50亩以上的多年生木本中药材基地,经验收符合相关标准的,由市财政和受益县级财政各按每亩200元进行种苗和农资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新增50亩以上的一年生中药材基地,经验收符合相关标准的,由市财政和受益县级财政各按每亩100元进行种子种苗和农资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种苗评估价10万元以上的动物类药材养殖户和菌类药材种植户由市财政和受益县级财政各按评估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
2、对获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申报取得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的,每个产品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制定并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实施的省级道地中药材生产技术规程,每个技术规程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无公害认证、获绿色认证、获有机认证的每个产品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2万元、3万元。
3、对中药材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以及动物类药材养殖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种养大户,由市财政和受益县级财政各按其滴灌、风干、采摘、养殖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4、扶持宜春市道地药材和药用动物的原种种苗繁育和保种基地建设,对建成且对外提供种苗基地,且总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由市财政每年补贴10万元。
5、积极推进中医药产业项目落地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中医药企业项目投资,在项目投产年度起,可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奖励。
6、园区、企业建设主要用于租赁或出售的标准厂房,交付中医药企业或研发、流通机构使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可后,由市财政和受益县级财政各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对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对租赁厂房的中医药企业和机构,从投产或正式经营当年起,可由受益财政每月按照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
7、鼓励本地医疗机构优先采购本地药品及设备,每年对各医疗机构本地化采购情况进行考核,对本地采购金额超过500万元,增长比例前5名的医疗机构,由市财政奖励其班子成员5万元。
二、积极推动科技创新
8、鼓励和吸引市内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临床医院和企业到我市设立中医药研发机构,对获批省级创新平台以上的受益财政可按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9、支持在宜春市建设区域性的第三方中医药检测检验机构,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
10、对医药生产企业和研发机构建设药物筛选平台、药物试验平台、药物安全性平台、分析测试平台、医药新品中试基地等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经省级认定,可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1、鼓励有价值的独家品种、独家剂型或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色品种、国家及省医保目录品种产品注册批件转移落户宜春,并为当地带来经济效益的,每个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支持企业独家或特色药品品种创新和二次研发,对新获得国家药品注册批件的,受益财政可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12、积极推荐市内特色优质药品进入国家、省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对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受益财政可按每个10万元对企业进行奖励,对新进入省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受益财政可按每个5万元对企业进行奖励。
13、鼓励省认定的本地产中药配方颗粒在全市医疗机构开展科研临床试用,放开省管非处方中药价格,将江西省医保目录范围内中医诊疗项目、本地中成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报销比例提高10%,实际报销比例不超过100%;将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中医诊疗项目产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在医保基金中单独核报,不纳入本单位基金总量控制。
14、支持鼓励本市医疗机构通过采购联合体等形式,对挂网的本地医药品种进行集中议价采购,对本地名特新优中药在招投标时给予政策倾斜。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5、在执行《宜春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引进的中医药和中医专业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紧缺急需人才,可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50万元。在企业工作达到8年,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安置到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退休时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16、鼓励自带科研成果和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