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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金政发〔2017〕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4月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0〕52号 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4〕67号)、《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 》 ( 国发〔2015〕8号)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精神,深入实施开放型经济战略,促进我市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协调发展,打造国际服务贸易强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服务贸易出口快速增长
  1.对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额首次达到30万美元及以上、8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服务贸易出口3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其出口同比增量部分按劳动资源密集型、非劳动资源密集型等不同类型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年度服务贸易出口规模奖励和增量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企业服务贸易出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其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二、培育服务贸易出口主体
  2.从事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新办企业,按年度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的前述新办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满一年的,连续3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房租补助。
3.企业参加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组织的境内外展会及境外对接活动的,按其参展(对接)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其中境内、外展会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4千元、3万元,境外对接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支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拓展国际业务。
4.企业首次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按其认证费的80%予以补助,每项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资质认证维护费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5.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商标注册的,按其注册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获得授权国外发明专利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件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三、支持平台项目建设
  6.获得国家级、省级国际服务贸易出口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