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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绍政发〔2019〕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23〕17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0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7〕48号)精神,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的领导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创新体制机制

(三)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具体的分类登记办法根据上级要求执行。

(四)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财务清算和师生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维护社会稳定。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继续用于教育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总数不超过剩余额的50%、不超过举办者2017年8月31日之前累积投入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奖励出资人,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五)设立民办学校风险基金。民办学校应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凡在学校名下没有独立校舍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规定按学费年总收入的5%计提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用于保障办学过程中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及相关费用,风险基金累计提取额达到当年度学费收入20%及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三、加大扶持力度

(六)实施生均经费补助。对不违反招生纪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生均经费补助,其中:民办高校参照省属高校正常经费生均基准定额的8%拨付(学生数按全日制招收计划内的每一学年末人数计算,下同);凡民办高校毕业生留绍工作比例比上年度每提高0.5个百分点(以上年度留绍工作且实际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准),生均补助提高0.25个百分点,补助比例最高为10%。普通高中按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指一般公共预算,下同)80%进行补助(以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招生区域内学生数为准);凡列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计划的公费班,由政府按上年度同类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的30%购买服务。中职教育按实施免学费教育后确定的财政补助政策执行(即每生每年理科7500元、文科6500元)。义务教育阶段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免费招收施教区内学生的,由政府按照上年度生均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购买服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和“两免一补”政策。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不低于每年每生500元的公用经费补助;凡符合办园条件且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给予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一样的公用经费补助。

(七)设立专项奖励。市财政安排一定经费专项用于市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档升级、内涵建设等奖励。

对应用型本科院校升格为应用型大学或高职学院升格为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分别奖励3000万元和2500万元(可按省政府评议通过、教育部认定、正式公布等环节分期到位)。被评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高职院校的,奖励50万元。对评为省现代化学校的奖励30万元。

对获得政府教学成果奖的学校实行奖励。获得省级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获得国家级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省级不再重复奖励)。

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对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合理确定公共财政配比资金,其中:社会捐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20%的配套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15%的配套资金;1亿元以上的,给予10%的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八)实行分类定价机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九)完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按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十)落实税收优惠措施。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增值税等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十一)支持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制定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教师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办与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加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任职任教管理。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