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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研发投入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研发投入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0-05-26 金市科〔2020〕30号



为进一步规范研发投入奖励政策的实施,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金政发〔2019〕13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在市区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申报研发投入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合理分摊和归集各项研发支出,准确核算研发投入的实际发生额,并如实在企业研发项目管理系统录入研发会计账、向统计部门填报研发费用统计数据。

二、奖励标准。经审核确认年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研发投入额给予10%的奖励,最高200万元;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5%的奖励,最高300万元。

三、归集范围。

1.企业研发投入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和《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