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衢政发〔20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需要修改,列入需要修改目录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逾期未作修改的自动失效,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衢政办发〔2024〕3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7〕4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拓展新兴业态就业渠道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调控的下限,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推动工业集群化、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市区培育形成高端装备制造、氟硅钴新材料、电子化学品、汽车动力电池、特种纸、新能源、水资源、生物医药等百亿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旅游、体育、文化、健康、养老等“幸福产业”,做大做强信息、物流、金融等产业。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水平,推进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打造山海协作工程升级版,促进区域间人力资源交流合作。(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委、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人行等负责)
(二)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力度,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动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推动其与小微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和科技创新券,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优先发展“互联网+”新业态,推动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发展。调整优化不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为“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提供试错空间,不断扩大新兴业态就业规模。大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养老、家政服务、文化、旅游等行业与互联网融合。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人行等负责)
完善新兴业态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常住地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
二、优化创业生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降低创业者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实行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推广“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校大学生在校内租房或在校内创业园创办市场主体的,可凭校方或创业园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五)支持创业平台建设。鼓励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文化创意街区等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等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为创业实体提供3个月及以上孵化服务且迁出创业平台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按每孵化1家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其中为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提供孵化服务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每家8000元。市、县(市、区)分级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各地要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运行补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等负责)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重点人群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产业基金投入等方式,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科学评估创业者贷款申请条件和还款能力,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重点人群,优先满足其创业担保贷款需求。入驻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全额贴息。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长效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可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并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按规定享受扶贫项目支持、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可享受创业地相应的人才扶持等政策。(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九)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5000元和1万元的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最低正常缴费额50%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1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农业局等负责)
(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农村水利、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的力度。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以及从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的,其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制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习。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积极推荐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招用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岗前适应性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等负责)
加大就业见习支持力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吸纳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毕业2年以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可用于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补助、综合商业保险和指导管理等。(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等负责)
(十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要择优招录高校毕业生或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研究制定符合县乡机关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测评办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县(市、区)机关的执法和“窗口”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机关职位,可面向本县(市、区)生源或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招考。市级机关单位招录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应占本级总招录计划数的50%以上。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增强基层岗位吸引力。支持县(市、区)事业单位适当放宽学历、学位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优先招聘本地生源、本地户籍或在本地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鼓励市所属事业单位安排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招聘。继续依托高校开展基层农业、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扩大基层定向培养专业范围和规模。(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编办、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和农技特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到各类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面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定向考录(招聘)。各地要通过组织开展专场招聘、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各高校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落实高校征兵工作机制,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征兵办、各高校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待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可按照现行人才政策给予安家补助和生活补助。研究制订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将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市委人才办、市农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各高校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精准帮扶,促进各类群体稳定就业
(十六)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支持去产能企业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落实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积极稳妥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规定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总工会等负责)
(十七)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人口,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市人力社保局牵头)
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50%计算,作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年限。(市人力社保局牵头)
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促进农村劳动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