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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30条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30条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发〔2018〕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

1.第一大点“(二)加快外资项目落地”中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修改为:“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等方式设立独立法人企业”。

2.第二大点“(十)支持企业参加展会”中的“对规模进出口企业(进出口额4.3亿元以上)自行参加的境外展,按摊位费的50%给予资助”修改为:“对规模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按摊位费的50%给予资助”。

3.第二大点“(十六)支持出口品牌培育”中的“对当年新行政认定为浙江省出口名牌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品质浙货’出口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修改为:“鼓励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获得相关认定”。

4.文末“本意见由市商务局、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的规定予以删除。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0月9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六个政策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0〕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30条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30条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现就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政策,严格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等要求,结合绍兴实际,鼓励引导外资投向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现代医药、新材料和现代服务业等,努力培育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加快外资项目落地。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等方式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符合绍兴产业发展的重大外资项目(含增资),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单个项目制造业累计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累计实到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房地产项目,下同),以实到外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3000万美元以下的制造业项目、5000万美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由落户地政府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对实到外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

(三)实行引进外资奖励。拓展招商信息渠道,积极与招商中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对成功引进外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根据引进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制造业项目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项目实到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给予20万元的奖励;制造业项目实到外资1000—3000万美元、服务业项目实到外资3000—5000万美元以上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实施项目用地专项保障。对符合产业准入条件要求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在省、市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中签约的重大外资项目,优先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对于确需新增用地的,通过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指标和使用跨省增减挂钩指标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制度。

(五)鼓励利用潜在资源。利用现有工业厂房、土地开展技术改造,经相关部门审批,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厂房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用于工业生产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免交增加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资产证券化等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

(七)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对于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承担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发挥开发区的主阵地作用。提升开发区平台利用外资的竞争力,鼓励开发区针对重点发展产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培育集聚优质外资新高地。开展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竞赛,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开发区给予鼓励。

(九)优化利用外资工作环境。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考核激励机制,提高外资考核分值比重;对全市重点招商项目、重大招商活动等在因公出国(境)指标上给予重点保证、适当倾斜。探索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容错免责机制。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十)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市定境内外重点展会(展会目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给予展位费100%资助;对规模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按摊位费的50%给予资助。对到境外参展的,给予一定的人员费资助。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对经市或县级商务部门备案同意,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给予组织方每个摊位补助0.5万元(实际费用低于0.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开拓境外营销渠道。充分发挥我市外侨资源优势,为企业开拓境外市场提供便利服务。对企业经批准在境外设立以推广自有品牌为目的,具备营销接单、售后服务、仓储配送等业务的境外营销机构,经商务部门认定,实际投资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境外开设营销我市特色产品专业市场且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十三)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对当年自营出口额3000万元至3亿元、当年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四)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重点鼓励。

(十五)鼓励机电、高新产品出口。对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新达到1亿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增速高于全市外贸平均增速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新达到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出口额新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