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水平研发机构招引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办发〔2019〕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金政发〔2021〕7号)规定,自2021年2月1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高水平研发机构招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区高水平研发机构招引实施办法
为加快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集聚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大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和金义科创廊道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高水平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是指从市外引进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龙头企业或科学家在金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究院(所)、分院(所)、中心等机构。重点支持从市外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以及著名科学家在金设立的研发机构。
一、职责分工
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是高水平研发机构招引和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研发机构的洽谈、论证、签约、建设、服务、检查、审核,以及财政资助资金的核实、拨付、监管等具体工作;市科技局负责业务指导;市财政局根据涉及市财政配套资助研发机构的引进和建设情况,负责安排配套资金。
二、招引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拥有核心技术,围绕我市“3+3+2”新兴产业体系和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需求,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工程化开发研究、行业共性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提供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高端人才引育、科技发展决策咨询等服务。
2.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重点研发方向应有实力较强的核心人员,重点吸纳国家、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机构负责人和科研带头人一般应由研发机构依托单位派出。
3.拥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相应的研发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
4.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用于保障科研设备投入、项目研发、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等。
5.完成筹备正式运营后,每年有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或与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技术服务等。
6.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二)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附加要求。
申请市财政配套资助的研发机构,除须符合以上六项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的研究和提供的服务需对金华市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有较大的助力作用。
2.建设期内平均每年建设经费不少于500万元,包括研发机构硬件建设、项目研发、人才引进、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以及运营管理等经费投入。
3.建设期满时,应拥有不少于20名研发和管理人员,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
4.完成筹备正式运营一年后,每年应有不少于5项科技成果在金转化、孵化或与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技术服务等。
三、招引流程
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应认真履行研发机构招引的主体责任,按以下流程做好招引工作:
(一)围绕我市产业需求,进行充分调研,深入分析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遴选创新资源丰富、技术优势突出、助推发展有力的合作单位,提高研发机构招引工作针对性。
(二)在洽谈对接中,应与合作单位充分沟通,反复协商,量化明确研发机构组建模式、出资方式、组织机制、建设目标、年度任务、权利义务、政策支持、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并体现在共建协议中。
(三)决策前,应组织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对拟引进的研发机构进行论证,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须提交属地政府(管委会)集体研究决策。
(五)需市财政配套资助的,在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意见后,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市政府同意后,由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与合作单位签署共建协议。
四、支持内容
(一)对符合招引条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引进的研发机构,按照《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
金政发〔2019〕13号
)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研发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相关协议给予支持。
(二)各级各类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根据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对研发机构及孵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婺城区、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对引进研发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对研发机构的科研活动、建设用地、人才公寓、房屋租赁、机构设置等给予优惠政策,对引进的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提供落户、就学、就医、就业等相关配套服务。
(四)鼓励研发机构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对研发机构提供的检验检测、查新检索、科技培训、技术服务(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优先纳入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
(五)研发机构原则上采取边筹建、边研发的模式,财政资助周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资助期满后,对成效显著、为我市经济发展带来良好支撑作用且确需继续给予资助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六)对涉及市财政配套资助的研发机构,按以下流程安排配套资金:
1.第一笔配套资金,在研发机构正式注册后,由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按共建协议约定先行拨付,再凭拨款单向市财政局申请配套资金。
2.后续配套资金:
(1)根据共建协议,研发机构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并向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提交自评报告。
(2)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对研发机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
(3)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研发机构进行考核验收,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验收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向市政府提出配套资金拨付建议,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当期配套资金拨付给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验收不合格的,待问题整改到位并完成共建协议约定任务,重新验收合格后安排配套资金。
(4)财政资助资金由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先行兑付,市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每半年兑付一次。
五、监督管理
(一)研发机构应创新体制机制和管理运行模式,逐步建立现代化的管理机制、多元化的投入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市场化的运营机制,为运营注入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二)推进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具备条件的,可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注册为企业、民办非企业等法人组织或机构。
(三)研发机构应加强经费核算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财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机构条件建设、项目研发、人才引进、成果转化、技术服务、运营管理等方面。
(四)对研发机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助资金,擅自改变财政资助资金用途或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暂停拨付经费、终止建设、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2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各区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