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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金政发〔2016〕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8〕93号规定,第(二十六)款、第(二十七)款予以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结合金华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实施并落实“营改增”。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营业税全面改增值税。做好征管衔接,完善配套政策,确保税制转换平稳过渡。
(二)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落实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或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或个人)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含)内分期缴纳。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建立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地方税收增量奖励政策。经认定的市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所得税当年上缴省级增量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四)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拥有土地使用权且占地3亩以上的纳税人,实施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对未列入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仍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规定的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各项优惠政策。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承担政府任务,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六)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着力降低制度性成本
  (七)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规范物流行业收费。清理规范物流园区、口岸、公铁水运等环节和领域及进出口环节、海关监管区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
加强涉审中介治理,规范各类中介收费。对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的定价标准要明显低于一般市场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凡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费率或价格不得高于政府采购中标费率或价格。对市本级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凡列入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入场交易的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承担的项目,各类相关服务费用全免(含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招标文件费等)。全面开放市平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免费在线浏览功能。
安全评价机构为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安全评价的,其收费标准按规定的70%执行;气象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的,其收费标准按规定的60%执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基准收费标准按规定的70%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服务的,其收费标准按规定的70%执行。
(八)减轻市区出租车行业负担。自2016年1月1日起,免收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已缴纳且经营期限未到期的,有偿使用费予以退还。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订购刊物等。各类会费减半征收。
(十)降低用地成本。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出让年限按30年确定的,土地出让起价在不低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本地最低限价标准基础上,可以按照出让年限50年评估价的0.6系数确定;30年期工业用地实行“先租后让”的,前6年租金按总地价的10%确定,考核验收达标后再签订剩余年期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工业用地项目,可按工业用地基准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适当下调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的征管额度和方式,免收30年期“先租后买”的工业用地履约保证金。出让年限届满的工业用地,续期出让价格可以结合产业门类、用地年限等进行修正。
 三、着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一)降低企业社保支出。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且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并提供担保、抵押,可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的社保费不计收滞纳金。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实施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征政策,企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征1个月,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到1%,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降费落实工作。
 (十二)实施市区社保费征缴过渡期政策。为积极稳妥推进社保费征缴,继续执行《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的政策规定。
(十三)降低企业特殊用工支出。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减免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