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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地税局 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地税局 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财社〔2016〕151号

寿县、凤台县、各区(园区)财政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用人单位: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现将《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应交纳的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市内跨地区经营的矿产类企业,独立核算的实行属地管理,非独立核算的由各矿产(集团)公司集中缴纳。
三、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缴纳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四、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如实向市、县(区、园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在申报时,应提供下列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经同级残联部门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3、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4、依法与残疾职工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复印件(须经劳动部门鉴定);
5、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4月、11月);
6、在岗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7、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不予补办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市、县(区、园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在每年6月30日前把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电子档)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六、用人单位从每年7月份开始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采取网上申报与上门申报相结合方式进行。
地税机关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地税机关负责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地税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七、征收期结束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地税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
【残疾人保障金】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