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廊政办字〔20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党的十八大以来,廊坊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稳步提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水平。但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晚年生活的新期待新需求相比,我市养老服务工作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供给结构不尽合理,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保障基本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9〕5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冀政办字〔2019〕48号 )精神,结合廊坊市养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机制,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理顺养老服务工作领导机制。市政府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国家和省养老服务工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加大政策、资金倾斜支持力度。(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和退出机制。依法公示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建立养老服务标准化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按照国家、省文件精神,持续推进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和标准示范建设,评定结果作为获取政府补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之一。建立完善养老评估机构机制,加强养老评估机构的培育和管理,通过第三方评估的方式,提升养老服务规范化水平,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估费用由各级福彩公益金列支。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实施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开展识骗防骗宣传教育,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鼓励群众提供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廊坊银保监分局、市文广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不合理前置审批和审批涉及中介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符合登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直接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并向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提交《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备案材料;民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和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对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多个非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境外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继续深化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做好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根据辖区实际,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研究探索闲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制定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激活公共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积极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法尽快办理养老机构申报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要求,推行标准化管理。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按照《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处置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民〔2019〕72号)要求落实到位。加强事后监管,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全面自查工作,并积极进行整改,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六)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全面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民政部等10部门《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民发〔2015〕33号)有关要求,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在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年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关,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缴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养老机构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优惠政策。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七)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到2022年将不低于55%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并根据老年人口的增加情况逐步增加投入。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自建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每张床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5000元,对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每张床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2000元。向社会化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每收住一名本地老人每年补助600元,每收住一名失能老人补贴标准翻倍。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每张床位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上述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广阳区、安次区所需资金市级财政补助50%,其他县(市)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对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予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市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不分经营性质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八)做好养老服务领域政策指引。集中清理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统计分类和监测。(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多元投入,强化养老服务金融支持
(九)强化养老服务金融支持。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吸引大型国企、民企、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养老产业发展子基金,对符合养老产业发展方向的产品、服务和项目进行重点投资,促进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金融机构违规收费问题。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抵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建设运营。对从事养老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科学设计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设施设备和开发康复辅助器具项目。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建设运营。(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廊坊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精准发力,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十)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建立市、县及养老机构三级培训制度,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及定期培训。按照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大力推进养老服务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表扬,组织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授予“技术能手”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建立养老护理人员一次性补贴制度。充实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发展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广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政策牵引,提升养老服务消费能力
(十三)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落实城乡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廊坊户籍的60岁以上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月发放60元养老服务补贴,其中非省财政直管县所需资金市级财政补助50%,其他县(市)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廊坊银保监分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四)发展养老普惠金融及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并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支持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特别是智能产品开发生产。(廊坊银保监分局、人行廊坊中心支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丰富载体,创新养老服务发展模式
(十五)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条件的乡镇也要积极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统筹使用各级投入社区的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相关资金更多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相关部门根据我市实际,研究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方式方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六)推行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设立“家庭养老床位”,大力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将失能老年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