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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快林果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唐山市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快林果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2016-04-12                               唐政办字〔2016〕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山场、林场等经营权向造林大户、合作社等新型林业规模经营主体集中,加快我市林果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冀政函〔2013〕1号)、《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6年加快山区综合开发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农〔201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指造林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果专业合作组织、林果企业(公司)。所称“林地”,是指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的宜林地和规划外可绿化的荒山荒坡、荒滩荒沟、荒地荒丘。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林果产业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是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林果产业的主管部门。农工委、发改、财政、国土、农牧、水务、环保、住建、规划、旅游、金融、供电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应尽义务

第五条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应依法通过林地流转取得林地经营使用权。林地经营使用权以林权证、土地承包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规定期限为准,最长期限为70年。林地经营使用权可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提出续期申请。

第六条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林果产业,特别是参与山区综合开发可与林苗一体化、林下经济、生态旅游、采摘园等结合。发展林果产业面积不得低于依法通过林地流转取得林地经营使用权面积的80%。

第七条 依法通过林地流转取得林地经营使用权发展林果产业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应在1年内完成树木栽植任务;面积在1000亩-5000亩的,应在2年内完成树木栽植任务;面积在5000亩-10000亩的,应在3年内完成树木栽植任务;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应在5年内完成树木栽植任务。

第八条 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实行谁栽植谁管护谁受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对树木栽植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及林产品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对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并可依法继承、抵押、流转。

(二)成果优先纳入造林规划,享受国家、省、市、县工程造林补助。符合有关条件并纳入国家、省级公益林的,可享受国家、省级公益林补助。经申请,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贷款可享受林业贴息政策。

(三)可优先享受林业主管部门在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提供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