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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第三条第3项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继续执行所列文件及第三条第4项中“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的政策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2-2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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