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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冀政字〔2018〕4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双创双服”活动开展,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确保我省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结合国务院有关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21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31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8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6日


附件1
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

序号

文件标题、发文字号

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废止2件)

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关情况和意见的函(冀政办函〔2006〕57号)

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1〕28号)

部门:省民政厅(废止1件)

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70号)

部门:省财政厅(废止1件)

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6〕86号)

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4件)

5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4号)

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92号)

7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

8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0〕17号)

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废止1件)

9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9号)

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废止2件)

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1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办字〔2005〕44号)

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废止2件)

1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自备井关停与地下水限采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59号)

13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13号)

部门:省水利厅(废止2件)

1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15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冀政函〔2014〕61号)

部门:省卫生计生委(废止1件)

1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66号)

部门:省工商局(废止1件)

17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93号)

部门:省金融办(废止1件)

18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1号)

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废止1件)

19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试行)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90号)中的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试行)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

部门:省物价局(废止1件)

2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0号)

部门:省供销社(废止1件)

2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盐业流通体系加强食盐专营工作的通知(办字〔1998〕14号)

附件2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1件)

  序号

文件标题、发文字号

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失效2件)

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号)

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环首都现代物流园区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1〕117号)

部门:省民政厅(失效2件)

3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发〔2016〕50号)

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发〔2015〕44号)

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6件)

5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4号)

6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职业资格的决定(冀政发〔2015〕39号)

7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6〕12号)

8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17号)

9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4号)

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1号)

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失效4件)

1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6号)

1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11〕124号)

1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20号)

14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9〕95号)

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失效6件)

15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领域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50号)

16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物联网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53号)

17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0〕136号)

18

河北省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37号)

19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2〕114号)

20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9号)

部门:省安全监管局(失效5件)

2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煤矿整合重组工作进度的通知(办字〔2009〕125号)

2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见(办字〔2009〕46号)

23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75号)

24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证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6〕39号)

25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1号)

部门:省质监局(失效3件)

26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7号)

27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冀政〔2010〕57号)

28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建设质量强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86号)

部门:省金融办(失效2件)

29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指导意见

3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全省金融工作座谈会议精神重点工作的推进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18号)

部门:省残联(失效1件)

3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13号)


附件3

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8件)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

  1.将“四、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供应”中的“(一)加快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增加限价商品住房供应,不断完善配套政策。”修改为“(一)加快棚户区改造。”

  2.将“四、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供应”中的“(二)按比例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内容删除。

  3.将“七、认真组织实施”中“(三)完善督导机制”中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旬通报、月调度、季督查、半年小结、年底考核验收及表彰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督导约谈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和工作推动。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配建落实等重要环节进行不少于2次的专项督查,对资金、土地、配建等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慢的市、县,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地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督导谈话;”修改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月通报、季督导、年底考核验收及表扬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督导约谈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和工作推动。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等重要环节进行督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慢的市、县,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地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督导谈话。”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冀政〔2011〕99号)【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冀政发〔2024〕10号)废止,】

  1.将“四、壮大中药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中“(三)促进中药新药、名优中成药研发及产品化”中的“对省内中药企业生产的中药新药和名优中成药,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以及招标采购和定价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修改为“对中药新药和名优中成药,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2.将“五、完善政策措施,促进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中“(二)健全中医药服务价格体系”中的“增设中医药特色服务收费项目,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服务价格,充分体现中医诊疗技术的劳务价值。按照医务人员职称,合理确定中医诊查费,并向名老中医倾斜。认真测算中药饮片药事服务费,充分考虑中药饮片的库存、调剂、煎煮等各环节产生的成本。合理确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价格。”修改为“根据临床发展需要,适当增加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收费项目,逐步理顺中医诊疗技术服务价格,充分体现中医诊疗技术的劳务价值。按照医院级别、医务人员职称等,合理确定中医辨证论治价格,并向名老中医倾斜。指导公立医疗机构,依据中药饮片的库存、调剂、煎煮等各环节成本,合理确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价格。”

  3.将“五、完善政策措施,促进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中“(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中的“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定额结算标准时,要将中医医院与综合医院同等对待。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中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积极支持我省生产的中成药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将治疗效果好、服务价格适宜的中医诊疗项目增补到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支付范围中。”修改为“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定额结算标准时,将中医医院与综合医院同等对待。在医保基金平衡可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积极支持符合规定的名优中成药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将符合相关规定,治疗效果好、服务价格适宜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函〔2011〕18号)

  删除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四、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2号)【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冀政发〔2024〕10号)废止,】

  将“三、主要政策和措施”中的“(二)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中的“体育企业如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修改为“体育企业如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

  1.将“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中的“(五)落实保障性住房双配建制度”的内容删除;

  2.将“四、逐步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内容删除。

  六、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24号)【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21〕74号》失效,】

  将“五、强化保障措施”中“(四)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中的“施行《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加强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的内容删除。

  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

  1.将第十条“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修改为“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将第二十二条“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研究制定。”修改为“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河北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研究制定。”

  八、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89号)

  1.将全文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2.将全文中的“省地税局”修改为“河北省税务局”。

  此外,对相关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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