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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9〕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承市政规字〔2024〕2号规定, 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冀政办字〔2019〕38号,以下简称《方案》)贯彻落实工作,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及职工参保积极性,高质量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方案》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确保社保降费政策落地见效,务必使企业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准确把握政策,做好降费实施各项工作

(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执行。

(二)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实施工伤保险精准降低费率政策。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工伤保险继续执行钢铁、煤炭、水泥、玻璃、焦炭、火电等六类行业企业降费扶持政策,从2019年1月1日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上浮。对之前实际缴费费率低于行业基准费率的,不做调整,维持原费率不变。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单位浮动费率在2018年浮动费率基础上降低0.05%,浮动费率降费后实际缴费费率低于行业基准费率的执行行业基准费率。

(三)关于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20%缴费比例缴费。

2019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使用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核定2019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使用2017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失业保险使用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已核定的缴费基数,费款所属期属于2019年1-4月份的,使用2018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失业保险使用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核定;费款所属期属于5月(含)以后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统一使用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重新核定。

自2020年起,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使用最近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已核定的缴费基数,使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重新核定。每年根据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对已缴纳费款进行差额补(退)收。多缴纳费款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冲减以后期别缴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