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财规〔2025〕2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市财政局2025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财会〔2015〕10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废止的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6件)
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财会〔2015〕10号)
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
3.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