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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
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序号 文件标题和条款 发文字号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0〕 102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二、三、四、八、九条 财税〔 2003〕 86号  
3 《财政部关于铂金及铂金首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财税〔 2003〕 87号  
4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三、四、五、七条 财税〔 2006〕 65号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