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政字〔2019〕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利,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全面落实国务院《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河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建机制、全覆盖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着力提升救助能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实施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残联和扶贫、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水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能力。
坚持制度衔接、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救治;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坚持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应救尽救。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坚持“救小、救早”,积极开展低龄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加强各级统筹,量力而行,全力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救助对象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
具有廊坊市户籍(居住证),诊断明确且有康复需求的0—14岁残疾儿童。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二)救助内容及救助标准
1.人工耳蜗植入。符合国家、省救助项目条件的,享受国家、省项目救助标准: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为其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不符合国家救助条件,自费安装电子耳蜗的按《廊坊市聋儿自费植入人工耳蜗补贴办法》执行。
2.肢体矫治手术。符合矫治手术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平均每人补助17200元,其中手术费用补助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补助6000元,矫形器装配补助1200元。
3.助视器适配。符合配戴助视器条件的低视力残疾儿童,平均每人补助1200元,其中助视器适配补助1000元,视功能训练补助200元。
4.助听器适配。首次配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平均每人补助3600元,其中购置双耳助听器补助2400元,助听器验配补助1200元。
5.康复训练。已经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康复训练费12000元;脑瘫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13200元,其中康复训练费补助12000元,矫形器装配补助1200元;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人年补助康复训练费12000元。
其他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参照《廊坊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实施。原则上为残疾儿童提供3年康复服务补助,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补助年限及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补助标准,增加服务内容。
五、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代为申请。
2.审核。县级残联对残疾儿童救助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审核,3个工作日内给与明确答复,审核不通过的要具体说明原因。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和相关服务规范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原则上由县级组织实施,也可由市级组织实施。
4.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按照救助标准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市级组织的残疾儿童救助项目,由同级财政进行经费结算。
5.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