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政字〔2017〕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七届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2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字〔2016〕7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国务院及我省盐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进一步完善盐业监管体系,理顺管理体制,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促进公平竞争,释放市场活力,营造健康有序、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坚持放管并重,坚持依法治盐,确保我市食盐供应安全、质量安全和市场稳定。把确保食盐安全与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盐政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保证食盐储备,保障食盐供应有序、价格稳定。
(三)改革目标。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食盐指令性计划,放开食盐价格,改革产销区域限制,按照新的食盐专营体制运行;2018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监管到位、竞争有序的盐业体制。推进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市场监管,完善食盐储备,确保食盐安全。建立职能明确、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的盐业专业化监管机制,促进我市盐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确保全市食盐批发企业不再增加。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食盐批发。(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行政审批局)
(二)稳定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授权市供销社为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市盐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
(三)确保盐业市场稳定有序。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食盐安全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盐,维护食盐市场秩序。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
(四)确保食盐质量安全。食盐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盐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检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盐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我市销售食盐,其产品须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或经我省有资质的省级及以上食盐专业质检机构批次检测合格。(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
(五)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我市食盐流通领域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市、县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自主购进食盐并在省内范围销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市食盐市场,市、县级食盐批发企业在省内开展跨区经营,可以设立分支机构销售食盐,具体方式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
(六)改革食盐价格管理。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和预警,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供销社)
(七)改进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对工业用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工业盐、高含盐制品(含化工企业产生的高含盐副产品)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的生产、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和监控,防止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产品冲击食盐市场。(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盐产、销、用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加强对食盐的生产、流通、使用的信用监督。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和餐饮用盐企业、工业盐和高含盐制品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依法公示。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实行“黑名单”管理,依法对其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政府信用办、市发改委、人行廊坊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
(九)加强碘盐和无碘食盐供应工作。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我市碘盐及无碘食盐供应区域实施动态监控,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为精准补碘提供技术支撑。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划定的供应区域供应碘盐和无碘食盐,确保缺碘地区合格碘盐和高水碘地区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缺碘地区特定人群无碘食盐消费需求,食盐批发企业最低库存要保证不低于1个月正常销售量。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缺碘地区群众科学补碘意识。(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卫生计生委)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机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和综合监管的要求,整合市、县盐业管理机构,合理设置监管机构,根据人员编制与食盐监管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在现有编制内科学核定盐业监管机构编制,承担盐业行业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转换盐业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身份,加强队伍建设。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市、县(市、区)政府要对现有在岗盐业管理和盐政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整合,原企业身份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人员身份转换或进行妥善安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过考试或考核择优录用,纳入事业编制,报省公务员局批准后,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条件成熟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药监部门,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做到机构、人员、执法装备、经费等同步划转。职能移交过程中,要厘清各相关部门职能,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多头监管现象。(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食药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