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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7〕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承市政规字〔2024〕2号规定, 予以保留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承德市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6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

第三条市级不断完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

第四条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扶贫等部门和残联组织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其中贫困县协调机制负责人(召集人)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落地见效。

第五条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县、乡要依托本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门受理平台(窗口),村级要进一步完善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简化办理流程,明确各业务经办主体责任和办理时限,加大问责力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第三章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第六条认真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对受灾困难群众要继续做好冬春救助工作,要及时将政府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好受灾困难群众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困难,特别是要完成好因灾倒塌住房原址重建和易地迁建任务。

第七条全力做好“救急难”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最大限度掌握辖区内居民急难救助需求,形成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针对陷入急难困境的家庭和人员,重点通过临时救助等给予先行救助,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就业救助给予后续救助,同时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个案救助方面的优势,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第八条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政策。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字〔2013〕101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承市政办传〔2017〕74号)要求,不断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城乡低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的主体责任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村委会、居委会直接受理审核和单纯用民主评议结果确定保障对象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城乡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坚决查处“人情保”、“关系保”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快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准确识别救助对象,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工作。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279号)要求,建立健全“一站式”医药费用报销机制,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多层次医疗保障救助联动机制。加大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父母,因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困难人群的医疗保障救助力度。

第十条加强特困救助供养工作。认真落实《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