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承德市贯彻落实《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实施意见
承市政办字〔2021〕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承市政规字〔2024〕2号)规定, 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
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冀政办字〔2021〕121号,以下简称《
支付办法》),提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能力水平,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承视察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强化监管责任、加大治理力度,形成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司法联动惩处、社会共同监督的根治欠薪工作格局,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并依据有关规定运用考核成果,对履职尽责不到位、欠薪问题多发的进行约谈、通报。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大对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力度。
(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
支付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行业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制度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以及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及时处理住建部门移交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案件的处罚工作。负责规范本行业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制度监管,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
(五)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负责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的筹集、管理。
(六)行政审批部门。健全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依法审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禁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七)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优化专用账户的开设、撤销服务流程,加强账户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系统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对接,及时共享有关信息。
(八)其他有关部门。根据《
支付办法》和相关规定,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九)建设单位。按照“谁建设、谁监管”原则,负责建设资金筹措,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建立本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用工实名制管理等进行监管;发生农民工讨薪的,应当及时参与处理;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谁施工、谁清偿”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规定;落实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按照工资保证金现行政策比例,依法缴存工资保证金;配备劳资专管员,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建立用工台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资金使用、工资支付等进行监督;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十一)分包单位。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原则,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所招用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承担直接责任。
三、突出重点领域,强化源头治理
(十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制度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强化结算周期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及人工费用。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源头保障工资支付。
(十三)严格项目审批管理。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予颁发。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十四)加强清理中小企业账款与根治欠薪工作联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支付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落实保障制度,推进依法治理
(十五)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十六)落实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比例、拨付人工费周期等,及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做好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统筹谋划和推进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推进《暂行办法》在新建、在建工程项目的全覆盖。
(十七)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以下简称《保证金规定》)要求,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或银行保函正本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应符合《保证金规定》中提出的开户银行应具备的条件,并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服务。
(十八)落实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分包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月将审核后的工资表等发放资料及时报送开户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对于务工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者临时性用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或者按日支付工资。
五、创新监管方式,做好常态治理
(十九)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全面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建设,健全完善信息比对、大数据分析等功能,预警工资支付隐患。通过系统对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及银行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对工程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