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8〕2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承市政规字〔2024〕2号)规定, 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
河北省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责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为准则,本着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督促整改与教育警示相结合的原则,严肃谨慎的实施。
第三条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县(市)区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迅速到达现场,尽职尽责做好处置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本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精神,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各自主管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办各自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屡次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及时清除出本地市场。
第六条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因资金不落实、工程款拨付不及时造成的拖欠工资案件承担解决责任。
第七条因越权审批减免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纳,造成工资拖欠的由批准部门和批准负责人承担解决责任。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要求,依法受理并处置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九条市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十条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及市相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职,导致本地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