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处理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字〔2016〕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承市政字〔2021〕43号》规定,将第三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以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为估价期日进行评估。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楼面地价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估价期日的楼面地价确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新增建筑面积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承市政规字〔2024〕2号)规定, 列入修改计划。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承德市人民政府令 [2016]第1号)的有关要求,对原《承德市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处理办法》(承市政字[2010]9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承德市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承市政字[2010]9号文件废止。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1日
承德市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处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国发〔2001〕15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