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廊坊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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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廊坊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财政直管县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20〕2号)和《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廊政发〔2020〕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管理工作主体
第一条 认定管理工作主体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人员类别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具有本市户籍或常住(以持本市有效期限内居住证为准)人口,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以身份证年龄为准,下同),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未就业的,且无经营性收入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在我市各类单位就业并为其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1年(含)以上就业转失业或在我市各类单位就业,就业转失业后连续3年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具有我市户籍的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有求职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仍无一人实现就业(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除外),且无经营性收入的家庭中一名人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一名人员。
(四)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而完全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我市农村家庭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一名成员。
(五)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
(六)曾荣获市级及以上劳模荣誉称号人员。
(七)烈士直系亲属中的一名人员。
三、认定所需材料
第三条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社会保障卡、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见附件),并按不同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4050”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或《离职证明》、本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认定相关材料。
(三)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证》。
(四)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及以上部门出具的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相关材料。
(五)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