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廊政办字〔202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68号)精神,加大对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园区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投资建设项目(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项目)落地投产,促进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政府统筹,强化要素保障
(一)加快编制形成“一张蓝图”。强化发展规划统筹作用,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基础,推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已完成的市政工程、地下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专项规划和“十四五”规划的衔接,科学规划园区用地,合理安排基础设施用地,大力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化解园区各类用地空间矛盾冲突,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完善业务协同平台,建立规划查询制度,推进数据信息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二)推动项目策划生成。加强前期服务指导,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建立项目招商库、在谈库、签约库、注册库、前期库、开工库、投产库,细化项目在库滚动管理,推动项目策划生成,加快落地开工。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加紧研究建立项目服务部门,明确职责,针对项目选址、环境影响、抗震设防和安全生产等建设条件和要求,为重大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指导意向投资主体及时开展相关评估评价事项,做好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有效减少审批阶段跨度用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三)推动区域评估及应用。指导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对园区内规划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考古调查勘探、气候可行性论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等各类评估评价应评尽评,并及时对外公布已取得的区域评估成果,明确适用情形,评估成果直接共享复用,区域内项目不再进行单项评估评价。开展区域评估工作进度较快的三河市、固安县、文安县、临空经济区,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所需编制的区域评估事项;其他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要在10月底前完成所需编制的区域评估事项。未列入节能审查目录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直接共享复用,不再进行单项评估评价。符合规划环评结论的建设项目,可与规划环评共享区域环境质量、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选址符合性分析、总量控制要求、配套基础设施可行性等内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文广旅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四)加大园区用地储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要求,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科学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要有效保障土地储备项目的资金需求,规范开展土地征收和前期开发工作,为“净地”“熟地”供应提供保障;要落实《廊坊市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试行)》,在传统供地方式的基础上,鼓励各园区根据产业项目特点、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地方式,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要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园区要建立健全标准征集机制,推行带方案出让,为“拿地即开工”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五)建立用地指标激励机制。坚持指标跟着真实、有效的项目走,统筹“增存挂钩”核算计划指标,优先使用存量土地,既解决存量,又减少增量。优先保障现代商贸物流、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以及基础设施项目、急需开工重大项目、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实行计划指标需求申报和会商会审制度,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每月依据园区内项目的重要性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项目用地指标申请,由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投资强度、技术含量等要素进行会商会审,明确优先时序,精准配置计划指标。对已批用地项目供地率高的园区在计划指标配置时优先安排,供地率低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六)提高规委会审查时效。将召开规委会纳入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专题会议视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工业类项目不再提交规委会审议;重大工业类项目根据需要,随交随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七)规范国家安全审查。国家安全部门要明确划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区域范围。处于该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办理选址或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国家安全部门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不处于该范围内的重要敏感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需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其他一般性项目不需要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市国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二、简化流程环节,强化施工保障
(八)推行项目前期服务一体化或项目总承包招标方式。将项目可研、勘察、设计等前期服务项目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招标,或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模式(EPC),压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同专业间衔接时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九)设定中介服务和技术性审查时长。大型项目的工程设施设计、地质勘察、项目咨询、图纸审查类中介服务时限,分别不超过30、30、20、12个工作日,中型项目分别不超25、25、18、8个工作日,小型项目分别不超20、20、15、5个工作日,在签订项目合同时予以落实。纳入审批环节、由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技术性审查服务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评审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十)调整环评和人防审批时序、范围。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施工许可并联实施,不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项目开工建设前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工程规划许可前调整至施工许可前。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上建设的物流项目,其生产用房、辅助生产用房为生产性建筑,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十一)调整费用缴纳方式和标准。在招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保函(保险)在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中的应用。凡进入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载明保函(保险)作为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形式,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各县(市)政府可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范围内,研究提出本地征收标准;市辖区由市财政局征求安次区政府、广阳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意见后,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范围内,报市政府研究提出市区统一征收标准。市、县征收标准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国家和我省政策范围外确需减免、缓征、停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须逐级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十二)实行质监安监告知承诺。落实《关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对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通知》(廊工程审改〔2022〕10号),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材料要件进行承诺,即可作为审批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相关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完善监督材料,未按照承诺履约或完善材料的,监管部门对未履约情况函告核发该施工许可的审批部门,函请撤销施工许可,同时记录建设单位的失信行为,取消其告知承诺制办理资格,建设单位一年内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未开展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防办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十三)优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园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十四)全面应用“拿地即开工”。继续深入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社会投资新建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指导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