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规〔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承市政规字〔2024〕2号)规定, 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承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附件
承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预售在建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包括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下简称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完成首次登记后止。
第五条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资金监管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督落实,并负责市中心区(双桥、双滦、高新区)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县(市)、营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辖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网络技术加强监管、提高效率。
各监管银行网络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确保资金监管相关信息的实时沟通,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协助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承德中心支行、承德银监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应当具备规范运营业务能力、资金监管能力,并满足网络技术条件要求。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即为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符合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分支机构(支行)作为具体实施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第九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可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并由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预售规模3万平米以上的项目,根据按揭贷款需要,可申请增开一个监管辅助专用账户。
第十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由开发企业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将原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监管账户,并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签订新监管协议。
变更期间,暂停该项目的网上签约业务,开户银行暂停相关账户的使用。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在售楼场所公示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网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号。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购房贷款发放到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核实缴款信息,按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购房人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缴款收据。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对其中核定的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额度实行重点监管(以下简称重点监管额度),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商品房预售项目自批准预售的工程节点开始,到完成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等工程建设,达到竣工综合验收条件所需的单位建筑面积费用;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
具体核定标准,由市、县(市)、营子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是指,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乘积,由房地产监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确定,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予以载明。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层数达到规划设计层数三分之二、主体封顶、二次结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首次登记六个建设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第十五条进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数额超过重点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支取超出部分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资金监管,保函期限应当与资金监管期限等同。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层达到规划设计层数三分之二申请用款的,拨付数额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30%;
(二)监管项目主体封顶申请用款的,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50%;
(三)监管项目完成二次结构的,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75%;
(四)监管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90%;
(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5%;
(六)监管项目办理首次登记后,全额拨付剩余的重点监管额度资金。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前,应向监管部门提交提取重点监管资金的申请,并按节点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三分之二、主体结构封顶、完成二次结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和不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证明文件;
(二)竣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