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
廊政办字〔2022〕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规定,
(一)将第二章第七条中“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修改为“对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
(二)将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中“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主体责任”修改为“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三)将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中“账户应当留存至少一个月的工资留转金专项用于发放工资”修改为“账户日常余额应满足下月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章 属地责任
第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依法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及欠薪信访维稳工作负总责,负责处理解决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乡镇(街道)应当主动防范和化解矛盾,加强对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辖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六条 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发生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直接组织处理。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规范本行业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制度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督办解决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条 民政部门依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管,商务、邮政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在规范新业态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中发挥作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新业态企业落实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责任,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办解决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工作。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时处理,在支付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强涉及土地、矿山等项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办解决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本领域基础建设、改造提升等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办解决本领域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禁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负责政府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及启用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协助(或提前介入)处理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全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推进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
第十九条 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的来访接待和来访办理,督促协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负责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定期公告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欠薪预警研判工作,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优化专用账户的开设、撤销服务流程,加强账户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按照职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负责人)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关单位依据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资支付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主体责任。
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向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当地政府监管部门确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办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应当留存至少一个月的工资留转金专项用于发放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查封或者冻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